收受他人钱财怕败露 借欠条掩盖获刑十年
2015-06-03 10:54:24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收受他人钱财,怕事情败露,便要对方为其出具欠条,以此来掩盖犯罪事实。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因他人举报而案发,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董某原系肇源县公路路政一管理所副所长。在其任职期间,于2012年年初至同年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对吉林省龙启公司运输化工产品的超载罐车不予处罚,并于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分8次利用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14.4万元。同年12月份,其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车管所,怕受贿事情败露,便乘车前去长春与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见面,让对方伪造一张欠他12万元的欠条,以此来掩盖受贿事实,并给对方退回4万元。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董某与该公司负责人在肇源县一茶楼见面,董某再次收受张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综上,被告人董某共计受贿人民币15.4万元。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在诉讼中,被告人董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在案发前已返还对方4万元。另外,2013春节前夕所接受对方1万元钱系人情往来,不属受贿。还有,自己所收的钱部分用于购买礼物打点关系或给单位加油修车,故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赃款已予以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其提出的关于收受部分钱款用于购买礼物送给其他车辆检查组用来为对方车辆放行打点,及给单位修车、加油,不应将该数额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各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董某过节的送礼行为系正常的人情往来,收受其礼物的同事并非全部为张某车辆放过行,部分放行的同事也是在接到董某电话称该车辆是其亲戚的情况下予以放行,并不知该车辆系张某所有。同时,还称利用收受的钱款对单位车辆进行维修及加油,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关于将4万元退还给张某,该4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其因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路政相关人员,内心感到害怕,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了张某4万元,且伪造了借条和收条,其所有行为均是为了掩饰犯罪,故该4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该辩解不成立,故不予采纳,但此情节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其提出的关于2013年春节前夕收受张某1万元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辩解,经查,张某与被告人董某并无过深人情关系,送如此较大数额的钱款有悖常理,且张某证言证实,其是为了继续维持与被告人这种利用关系,故在2013年又给了其1万元,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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