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依法对一运输毒品罪犯执行死刑
2015-06-17 15:18:41 | 来源:南宁法院 | 作者:何易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6月17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案的罪犯冯培江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罪犯冯培江,男,壮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3月15日,罪犯冯培江从大新携带11块毒品,与朋友零某驾驶马自达轿车前往南宁。16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南百高速公路坛洛服务区将冯培江抓获,当场从车内驾驶位下方查获11块毒品可疑物,共计3785.98克。从11块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罪犯冯培江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冯培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