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山林权属判决 村组长带头砍伐林木被判刑
2015-06-24 09:58:55 | 来源:郴州法院 | 作者:唐红
  对法院山林权属判决不服,便组织村民通过私自砍伐林木的方式占领诉争的林地,可最终却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位于湖南嘉禾县盘江乡的两个自然村对其相邻的一片山林权属一直存有争议。后经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山林权属得以明晰。对此,败诉的自然村的负责人及村民表示不服。2013年10月27日,该村的负责人王某便召集该村党员及村民数十人在村口的空坪上开会,要求村民各自召集自家人一起到诉争的山上砍伐树木。据查,王某组织村民于同年10月28日、29日、30日分别到山上砍伐树木,以此争夺该山的权属。经嘉禾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毁坏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0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和不服相关裁判,召集他人故意毁坏争议山林的树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59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法官还要提醒大家:在实践中,如果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通过违法的私力救济方式来主张权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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