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体验”为导向
——浙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司法鉴定使用与管理衔接机制纪实
2015-07-07 07:2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孟焕良
  日前,浙江一家基层法院在审理一桩交通事故人伤纠纷案件时,发现一份关键证据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意见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法官在审判信息系统撰写司法鉴定“用户体验报告”,及时反馈鉴定管理部门。经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相关鉴定机构被依法处理。通报函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鉴定机构被“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暂停委托鉴定。据悉,自2014年9月“平台”运行以来,先后有3家鉴定机构因违规被暂停委托6至8个月不等。

  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改变了以往司法机关自鉴自审的弊病,但社会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服务也出现了不适应司法机关办案需求的情况,影响诉讼开展,甚至引起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信力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司法厅密切协作,共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运行机制,联手破解司法鉴定难题,使全省鉴定投诉量逐年下降。

  建章立制 分工科学

  所谓鉴定,是鉴定人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人也因此被称为“科学法官”。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浙江高院副院长林一说,2010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55.8万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12.7万件,约占诉讼案件的5%。民事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

  “如果说鉴定意见是产品,那么法院是该产品的最终用户,建立管理部门与用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获取用户体验,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

  为此,2004年12月浙江高院出台《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妥善解决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目前该标准仍在适用。2008年、2009年和2011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浙江省司法厅出台三期《会议纪要》,经由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组审定确认,统一了行业鉴定操作标准。

  2009年,浙江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地方立法,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确立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作机制,分别明确其依法管理者和依法使用监督者的科学定位。

  精耕细作 各司其职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俞世裕告诉记者,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浙江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努力打造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近年来,全省鉴定机构稳定在53家,都建立了质量运行体系,其中34家通过省级资质认定,4家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现有鉴定人740名,开展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鉴定,2014年共办理鉴定案件9.5万余件。

  作为司法鉴定的“最终用户”,浙江法院规范鉴定启动和委托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和采信,并将鉴定使用情况反馈管理部门。

  经调研,在明确鉴定启动、委托、鉴定、认证不同阶段法院、管理部门、鉴定机构的各自责任的基础上,2014年6月,浙江高院和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规范鉴定委托程序,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强化司法鉴定执业责任追究,完善双方司法鉴定协作机制。

  2014年12月,浙江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对外委托环节,使用互联网将自愿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相关信息在网上设专门栏目公布,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网民均能查询。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

  针对人身损害事故纠纷中“黄牛”介入多的问题,为规范诉前鉴定,遏制“黄牛”的涉足,浙江高院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涉足空间,并明确由调处中心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证据效力;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

  针对鉴定期限过长影响审判效率的问题,浙江高院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方面增加双边约束:法院内部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

  为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更多地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得到解答,浙江高院规定应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以及单独与当事人分割的等待区等。鉴定人作完证后,可按规定先行离开。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庭前会议或者通过远程视频接受质询。

  双向反馈 良性互动

  2014年,浙江省司法厅连续出台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司法鉴定执业违规惩戒、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4个规范性文件。

  浙江高院特别设计司法鉴定反馈意见表,直接植入法院的审判信息系统,凡是涉及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结案都必须填写反馈表,从而形成最终的“用户体验报告”,定期反馈给监管部门,使其对鉴定机构的评价和监管更加客观全面。

  “以法治为引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程序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表示,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将及时向同级法院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法院将鉴定意见不采信,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信息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将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将良性互动,共同破解司法鉴定难题。

  据了解,浙江高院还将实行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文书适时上网制度,让鉴定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此倒逼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审判活动提供优质高效鉴定服务。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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