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天开审
众筹融资开店未成 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2015-08-20 19:32:2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钟馨 王建泉
  为借助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进行网络融资,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但最终开店不成,合作破裂,双方合同解除。飞度公司将诺米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诺米多公司也提出反诉,认为飞度公司过错导致合同解除。8月2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股权众筹引发的纠纷,这也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件。

  开店不成合同伙伴对簿公堂

  股权众筹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极具创新和争议的一种交易模式。原告飞度公司旗下运营的“人人投”就是这样一家股权众筹平台。

  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网络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签署协议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的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作为88万元融资款项的一部分。紧接着,其公司完成了项目选址、房租租赁以及公示等,并积极推进装修工作,计划如期开业。

  同时,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向众多潜在投资者发布设立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融资信息,最终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股权融资并已实际付款。

  在装修期间,飞度公司发现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无房产证以及租金过高等问题,于是就在由投资者组成的QQ群中发布质疑信息。2015年4月11日飞度公司、出资人及诺米多公司曾召开会议讨论房屋产权等问题,但最终诺米多公司给出的解释未能说服出资人及飞度公司。

  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飞度公司也表示认可,但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为此,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诺米多公司也提出了反诉,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据飞度公司代理人介绍,飞度公司的股权众筹运营模式一般为,项目方向飞度公司提供融资项目基本情况,经飞度公司审核通过后,对该项目进行包装,随后上线融资。融资过程由投资人自行选择投资项目,一旦投资人决定出资,出资款将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融资成功后,项目方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

  庭审中,飞度公司提出,自己与诺米多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包含一定的居间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中介平台对于项目方的信息有审核和向投资人披露的义务,因此其公司负责替投资人审核项目方相关资料,把控法律风险,而且“人人投”还具有监督款项使用、放款审批等功能。由此可见,飞度公司与诺米多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超出了居间服务关系。

  对此,飞度公司认为,自己与诺米多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到完成融资即结束,而飞度公司实际上完成了88万融资,就有权要求诺米多公司以协议付费。

  而诺米多公司则认为,自己与飞度公司之间构成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在融资成功后才支付融资总额5%的居间费。而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只有在完成促成签订合同之后才有权要求居间费。诺米多公司认为,自己让飞度公司促成融资,但事实上飞度公司并未完成这一目标,故诺米多公司不必支付居间费用。

  此外,庭审中,诺米多公司对于飞度公司股权众筹的合法合规问题也提出了质疑。诺米多公司称,飞度公司最终找到86名投资人完成融资,这样的人数已经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数量不超过50人的规定。出资人超出法定上限证明飞度公司没有预估到融资的法律风险,而其之所以拒绝向自己公司付款,导致合同解除,也是因为人数问题。

  未如实提供信息是否违约?

  庭审现场,飞度公司代理人当庭提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房屋房租过高、房屋涉嫌违建、未能出示房产证等问题,因此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诚信问题。

  飞度公司代理人表示,诺米多公司实际租赁的房屋为3层楼房,但在提供给飞度公司的信息中却显示为平房。而且,诺米多公司未能提供租赁房屋清晰的产权关系。另外,其所提供的开店房租租赁费用为一年70余万,折合每月每平方米13元,但据出资人调查发现,该地区店面租金约为每平方米6元左右,诺米多公司的报价远高于市场价。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未如实提供信息,诺米多公司出现隐瞒财务状况、提供不真实信息等,飞度公司可以终止合作并要求赔偿。

  诺米多公司代理人则反驳道,诺米多公司已向出资人清楚解释了上述问题。而且在投资人组成的QQ群内发布了所租赁房屋的前任承租人的营业执照及消防信息等。至于未能提供房产证信息,诺米多公司提出,这是因为房屋系转租,诺米多公司多次要求转租人田某提供房屋产权信息,但对方均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诺米多公司认为,针对出资人的疑问自己已经给出了合理解释,飞度公司还是拒绝支付融资款,导致原定于4月15日开业的店无法顺利开业,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飞度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且飞度公司曾直接在其“人人投”账户划拨八千多元,还在“人人投”网站将自己列入黑名单,影响了自己的信誉。

  庭审过程中,两位投资人出庭作证,两位出资人均认为诺米多公司并没有提供能够让投资人信服的证据。

  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