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亮相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望成为反家暴“利器”
2015-08-25 08:46: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荆龙
  在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审议,在司法实践中效果突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得以确认,有望在全国推开。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有5章35条,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预防和调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处置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书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付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的成功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同时,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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