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琴等故意伤害案
2015-09-01 07:54: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琴于2010年左右通过互联网结识倪某甲,二人产生婚外恋情,刘琴要求倪某甲离婚并与自己结婚,遭倪的拒绝,刘琴心生怨恨。2011年5月,刘琴在倪某甲经营的干洗店内与倪的妻子彭某某发生争吵,被倪某甲当场殴打,刘琴为此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3月23日,刘琴在互联网QQ空间“漂流瓶”上发布“谁帮我毁掉一个女人的容貌”的信息,寻人报复彭某某。陈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见此信息,回复刘琴表示愿意帮忙,刘琴遂与陈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商议报复之事,刘琴许诺事成之后给付陈某某1至2万元好处费。同年6月,陈某某从外省来到江西省鹰潭市与刘琴会面,二人再次商议认为报复成年人费用大,转而决定报复倪某甲之子倪某乙(被害人,时年8岁),并决定用硫酸搞瞎倪某乙的眼睛。之后,刘琴出钱,陈某某买来硫酸。刘琴多次带陈某某到江西省余江县倪某甲家和江西省南昌市倪某甲经营的干洗店进行踩点、指认,经跟踪获取了倪某甲租住处的具体位置。同年7月7日上午,刘琴在倪某甲经营的干洗店附近观察倪某甲夫妇的举动,陈某某则携带硫酸来到南昌市耶稣堂绳金塔104号304室倪某甲租住处外等候,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陈某某通过刘琴发来的手机短信得知倪某甲夫妇在干洗店后,便进到倪某甲租住房,将所带的一玻璃瓶硫酸泼向倪某乙的面部及身上,致倪某乙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甲级,二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琴、陈某某用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甲级,伤残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琴提起犯意,雇凶报复无辜儿童,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策划犯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对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刘琴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更大,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琴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琴雇佣陈某某采用泼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重伤,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琴因与他人的感情纠纷,雇凶伤害无辜儿童,二人的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刘琴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更大,主观恶性更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刘琴为报复泄愤,竟雇佣他人采用泼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无辜儿童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刘琴通过互联网发布雇人行凶信息、出资购买硫酸、踩点并指认被害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刘琴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核准刘琴死刑。刘琴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残害无辜儿童的故意伤害案,惨案的发生是由无辜儿童的父亲倪某甲与被告人刘琴的婚外恋而引发。被告人刘琴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与其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在家带小孩的刘琴闲来无聊时便爱上网与人聊天,于是结识了有家室和一双儿女的倪某甲,二人很快产生婚外恋。其间,刘琴因无工作和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倪某甲便时常拿些钱款给刘琴,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常的关系。刘琴在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后,要求倪某甲离婚与其结婚,但遭到并不想与其生活的倪某甲拒绝,并在刘琴与彭某某发生争吵时,倪某甲当妻子的面殴打刘琴,刘琴便产生报复之念,她要报复彭某某,报复倪某甲的儿子,让倪某甲夫妇永远难受。于是,刘琴通过互联网雇到了凶手陈某某,用泼硫酸的方式烧伤时年8岁的倪某乙面容和身体,致其容貌被废,右眼摘除,面目全非,疼痛难忍,生不如死。

  此案警示公众:一旦走进婚姻的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人和家庭负责,并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它的恶果不仅伤及自己,还可能伤及家人。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可谓“双刃之剑”,既有其利的一面,也有其弊的一面,要把握好自己,正确利用网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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