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地下香港“六合彩” 两被告人获刑罚
2015-09-15 11:19:37
     中国法院网讯 (王权力 欧余伟)  地下“六合彩”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彩票。然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谋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参赌彩民卖号接受投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日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邹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合伙非法经营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参赌人员陈某清、华某红、黄某平、甘某柚、谢某、罗某明、赖某飞、邹某英、黄某武、刘某、黄某光、黄某广、陈某东、甘某云、陈某新、陈某红、严某红、甘某文、邓某生等人的报号投注,截止被抓获时共经营有16期合计金额人民币50961元。同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在贺州市八步区将军山酒店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黄某鉴持有的“六合彩”账本一本,2014年12月2日第139期对账单三页、六合彩账单六张及投注单据三十三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09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犯非法经营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为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两被告人黄某鉴、邹某生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赌博彩民卖号接受投注等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的行为,是利用人们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有共同特点,但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彩票的发行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赌博犯罪行为的危害更大。两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非法擅自发行、销售彩票,触犯了国家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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