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非法运输弹药罪
2015-09-21 09:47: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8日18时许,刚满16周岁的湖南籍被告人刘某在源潭火车站进站口安检门准备进站乘车,接受安检员手检时,安检员在其上衣腹前口袋查出四包用红色利是封和透明胶布封好的可疑物品。经铁路公安民警鉴定,四个红色利是封包装的铅弹的用于气枪发射的子弹共1073发。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运输弹药罪被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非法运输弹药罪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要被告人携带弹药进入火车站,已经进入运输过程即为非法运输弹药罪的既遂,是否将弹药带上火车及运输到达目的地与否,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弹药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

  综上,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考虑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成因,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暂存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气枪铅弹1073发,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实践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无视国家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涉枪支、弹药犯罪,被告人刘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观原因在于其对自身行为缺乏辨识能力,法制观念淡薄;客观上其缺乏家庭的正确引导、教育,致使其罔顾国法,铤而走险。因此,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枪支弹药玩不得,社会、学校、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有法制教育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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