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对一跨省贩运毒品案首犯一审判处死刑
2015-09-22 10:56:24 | 来源:柳州法院 | 作者:韦家勉
  2015年9月16日-17日,一起特大结伙贩卖、运输毒品案在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和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李焕鎏、刘燕仙、李海荣、李焰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焕鎏死刑;判处被告人刘燕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李海荣、李焰彬无期徒刑;对四被告人均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因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且系结伙跨省作案,柳州中院对此案的审理高度重视,由该院院长赵志军担任审判长,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学生代表参与旁听,通过新浪微博对庭审进行全程直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大,庭审长达4个半小时。

  经柳州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焕鎏、刘燕仙在广州市白云区汉唐中街十五巷李焕鎏家经商量后决定,由李焕鎏出资在广州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刘燕仙负责在柳州联系销售渠道,获利两人平分。26日23时许,李焕鎏筹得毒资后安排被告人李海荣、李焰彬携带现金到广州市齐富路向毒品卖家购得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指示李海荣、李焰彬瞒着刘燕仙从购得的毒品中抽出2包另存他处,以便其私下销售给柳州市购毒人员“阿国”(另案处理)。27日凌晨1时许,李焕鎏在家中将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两名购毒人员,李海荣、李焰彬则将余下的6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装进两个纸盒。当日凌晨3时许,李焕鎏、刘燕仙、李海荣、李焰彬驾乘一辆车牌号为粤A359RU的黑色丰田锐志牌小轿车将两个纸盒内的6包毒品从广州市运往柳州市。行驶几公里后,李焕鎏想起原先抽出的2包毒品未拿上车。于是,四人又返回李焕鎏家取该2包毒品后继续赶往柳州市。当日9时许,四人在桂柳高速公路柳州市静兰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所驾乘的汽车上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8包,净重共7996.4克。经鉴定,8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7.8%至73.2%不等。

  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李焕鎏、刘燕仙、李海荣、李焰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共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李焕鎏、刘燕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李焕鎏的作用较刘燕仙更大。李海荣、李焰彬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焕鎏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焕鎏罪行极其严重,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刘燕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李焕鎏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海荣、李焰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据此做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法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上诉权利并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四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到柳州法院视察,代表们旁听了该案公开宣判过程。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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