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厅长副市长 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二审获轻判
2015-11-25 16:15:2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费文彬 林浩
图为廖小波接受宣判 吴斌 摄
  11月25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上诉人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旭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其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广西高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韦宗昆介绍,此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广西至目前为止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且受贿时间长达10年,收受17人的贿赂款,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一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罪罚相当。

  但是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期间还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两案均查证属实,这两起案件在广西有较大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此外,结合廖小波还有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等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二审法院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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