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为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瘦身”
庭审之日即是结案之日
2016-02-17 09:30: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俊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该案判决书只包含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主文,未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这是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启用“令状式”判决书后出炉的首份“令状式”判决书。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开辟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绿色通道,积极探索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高效、快捷最佳解决方式。要求小额诉讼当日立案,当日分到承办人手中,当日传唤并送达。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在休息日、节假日以及晚间加班办理,力争就地化解,尽早结案,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群众诉累。

  2月初,乌鲁木齐中院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施行裁判文书“瘦身”。按照小额案件快速审要求,力求通过推行“令状式”裁判文书,方便群众诉讼,快速、高效解决小额纠纷。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扬子江片区巡回法庭、天山区人民法院文化路简易便民诉讼法庭、米东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法庭当前均启用“令状式”判决书。小额诉讼只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审理到位,都能够做到当庭判决,当场制作判决书并发放给到庭当事人。庭审之日即是结案之日,加快了案件审理进程。当事人能够在开庭当日领取判决书,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当日就得到了权利、义务确认。

  乌鲁木齐中院民一庭庭长程慧玲介绍,虽然“令状式”判决书未详细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但这些内容充分体现在相关庭审记录中,当事人对于裁判理由不清楚的,可向法庭申请查阅。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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