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公益诉讼 护航绿水青山
——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综述
2016-03-03 08:17: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乔文心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发布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授权法定原则,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积极受理案件 确保渠道畅通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施行以来,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案件8件,各地法院均已依法受理。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已审结2件,有6件尚在审理中。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试点工作前,地方法院就已经开展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改革探索。

  如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7日受理了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黔西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上述2案均已审结,为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另外,各地法院均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确保立案渠道畅通。其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福泉市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受理的5起案件均在收到诉讼材料当日立案;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起案件受理审查期间仅为1天;平均立案登记期间为1.25天,不仅远远低于法定7天立案期限,也低于普通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期间。

  加快审判节奏 注重沟通协调

  据了解,各地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能够迅速送达诉讼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举证期限一经届满立即组织证据交换,具备开庭条件的及时组织公开开庭,裁判条件成熟的当庭公开宣判。

  例如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等2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和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均在受理当日送达起诉材料。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受案法院在受理后26天即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受案法院在受理后29天公开开庭审理,于3月1日公开宣判。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各地法院重视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依照诉讼法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就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等进行必要的释明,指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诉请,做好诉讼准备。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由环境资源审判庭牵头,各试点地区高级法院和受理案件法院联络人参加的专门联络制度,随时掌握案件动态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监督行政机关 促使依法履责

  对于经过检察机关诉前督促程序后,行政机关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职,污染仍然持续的案件,各地法院注重审判工作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衔接,在送达起诉材料、组织证据交换时,依法开展释明、建议和督促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使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据了解,各地法院所受理大部分案件的被诉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即纠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例如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环保局加强对涉案污染企业的整改力度,关停涉案企业;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诉镇政府在递交答辩状时,接受法院建议立即组织清运涉案垃圾,向涉案村委会发出书面通知禁止其继续倾倒垃圾、避免造成持续污染。

  出台指导意见 推进试点改革

  据悉,为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四次会议,下发两次通知,就推进和指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2015年9月先后在江苏、山东召开调研会议,就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201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试点地区法院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2016年1月15日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

  ——先后于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下发通知,就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提出具体监督指导意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就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结审判经验 探索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且环境侵害具有潜在性、累积性等特征,该类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尤其是环境的修复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和诉讼活动开展的落脚点,需要慎重对待。

  例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前准备工作中,从专家咨询库选取专家,组织双方当事人等进行现场勘察、掌握污染情况,初步拟定修复方案并在当地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权,进而筛选具备环境修复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等。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召集13个试点地区高级法院和受案法院召开座谈会,围绕受理、审理相关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困难集中调研,研究对策,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开展好试点地区法院法官的专项培训工作。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加强研究指导,确保试点改革依法、顺利进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建立“两高”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就公益诉讼审判实务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共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进行。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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