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赵思博、吴红波、刘辉、冉应祥
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04-26 14:45:39 | 来源:陕西高院
  2014年4月,被告人胡旭和高丁宇(在逃)得知西安杨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被告人赵思博、冉应祥预谋低价购入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牟利。四人平均出资后商定由胡旭、冉应祥分别负责联系成都、重庆二地客户销售,赵思博负责货源,高丁宇负责从杨健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取得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的防伪标识,赵思博遂联系被告人吴红波,以每盒35元价格商定购进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50箱。吴红波遂找到被告人刘辉,二人商议后由吴红波联系印制了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的外包装材料,刘辉联系制作了胶囊壳等并从西安市万寿路药材市场购进白果、黄芪等中药灌装成胶囊粒,后吴红波、刘辉购买了包装机。同年9月,吴红波、刘辉将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包装材料、包装机等先后通过物流发往四川省成都市。胡旭、赵思博、冉应祥伙同高丁宇将上述物品拉至成都市双流县籍田镇清华村胡旭的老家中,在吴红波、刘辉聘请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包装制作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成品31箱15盒,并贴上由高丁宇提供的四川地区专供的防伪标识。2014年9月底,胡旭使用假冒杨健药业的经营手续将制作好的30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16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冉应祥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万鑫药房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药店,剩余的15盒未销售的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价值人民币17040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旭、赵思博、吴红波、刘辉、冉应祥伙同高丁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赵思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吴红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刘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冉应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随案赃款十万元依法发还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一万二千五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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