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和行政审判”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行政法官办案故事采撷
2016-05-09 07:56: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编者按: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人民法院报》联合推出“这一年,我和行政审判”专题报道,邀请一线的行政审判法官以讲述自己承办案件的方式,述说身边发生的行政审判故事。他们有的用真情实意解开了上访户多年的心结,有的用专业水平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有的用耐心和坚持促使双方和解。他们是千万名行政审判法官的代表,正是他们,用平凡的故事诠释了人民法官对法治信念的坚守,用鲜活的审判实践传递着司法的温度。

  信赖利益事关良心底线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李 蕊

  1998年7月,我大学毕业后考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分配到行政审判庭工作,没想到一干就是18年。可以说,我经历了行政审判从起步到发展到壮大的整个过程。作为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年轻“老干部”,我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行政审判,而我,也有幸在千锤百炼中成长为行政审判一线的排头兵。

  迄今为止,我已经办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余件,很多案件给我留下了深深的思索,但最令我记忆深刻的是这件普通的医保诉讼。2003年3月,牛某被诊断为肝癌,当地医院建议他转到北京301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妻子田某为其办理转院的过程中,牛某居住地的医保中心在医保报销必须持有的转诊转院审批单上出具了“同意”的意见。手术后,牛某家人报销时却被告知肝移植费用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牛某去世后,田某认准了医保中心在审批单上签字就是同意报销手术费用,丈夫的去世也是因为得不到报销款着急上火放弃治疗造成的,要求医保中心履行报销职责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她逐级上访的同时,不断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分到我手里时已持续多年。

  阅卷完毕,我陷入了情与法的纠结之中。医保中心虽然签字同意转院,但是按照当时的医保政策,牛某的医疗费用确实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如何处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我一直坚信,不符合情理、普通人难以接受的裁判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不公正的裁判。医保中心作为医保政策的执行者,其审批行为应当是审慎的。面对不了解医保政策的申请者,如果手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应当在审核时予以注明。既然事后不能报销,医保中心的签字“同意”还有什么意义呢?

  据此,我得出结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医保中心的行为不合法,但是基于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医保中心的行为既然使田某有理由相信是同意报销牛某的手术费用,就要对自己承诺的行为负责。最终判决医保中心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牛某的治疗费用予以报销。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根据此案写成的案例分析文章还有幸被《人民司法》杂志社评选为2014年“鲁南法苑杯”有奖征文的一等奖。

  法律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生活永远比想象的复杂多变。一个法官的使命,就是守住良心的底线,传递司法的温暖。

  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巨大魅力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来 敏

  不经意间,我在行政审判的工作岗位上已走过25个春秋。点滴平凡中,韶华易逝,但若能换得争议解决与当事人对司法的信服,无愧无悔!

  20多年来,我审理了许多人数众多、标的额过亿的大案要案,但使我切实体会到春华秋实的甘甜的,却是一件普通的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上诉人戴某购得了湖石村绳索厂的厂房,并在1996年获得了涉案国有土地证。2007年,戴某欲拆除厂房盖民宅,和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原来,该村在上世纪70年代将涉案土地给绳索厂作为建造厂房用地,但一直认为该地属于集体所有,故针对上述国有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告、戴某均未能提供土地已转换为国有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了颁证行为违法。

  经过初步审理,我觉得原审法院判决理由是充分的,应该维持。在起草文书过程中,庭里一个实习生的一席话深深触动了我。她说:“来法官,我觉得行政案件有点简单。部分案件审查了主体资格、利害关系、起诉期限就可以驳回了,复杂些的,对照下法律规定的要件也就能出裁判了。当事人之间实质的争议,法院都不用介入。”

  我听了,心头一惊,一时无言以对。这难道就是行政审判给旁观者的印象吗?仔细一想,我这个案件又何尝不是如此?假如简单地维持原判,自己“门前清”了,但是当事人是不是还会继续陷于诉讼的泥潭呢?

  行政审判法官的职责不应如此简单,我应尽我所能给当事人一个更为明确的回应。于是我先后多次去了当地档案局、工业联社查询绳索厂企业的性质,又多次主动找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方当事人谈话。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当事人被我的苦口婆心打动了,主动联系我主持和解。他们说:“来法官,您工作这么用心,我们很感动,这案件我们听您的。”在我主持下,戴某和湖石村之间的行政、民事案件均达成和解。

  我想,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法目的确立为解决行政争议,不正是要求行政审判法官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吗?通过我们行政审判法官的共同努力,行政审判事业春华秋实的一天必将会到来。

  情理就是最大的法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刘瑞东

  本次修法将解决行政争议确立为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找到了医治病根的良方。作为一名一线法官,应努力践行新法理念,能动适用新法,实现立法价值。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案件让我难以忘怀。

  张某是外地来乌打工的务工者,李某则是某医院的护士,二人相识后,很快决定组建新家庭。李某未从其工作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而是从某工厂开具了证明。1997年10月张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如愿领取了结婚证。2000年4月民政部门经举报查实后,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登记无效,收回结婚证书,并处以200元罚款。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因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废止了原条例中结婚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规定,故民政局对本案不再处理,并退还了张某罚款200元、诉讼费150元以及双方的结婚证。

  张某认为民政局撤销其婚姻登记的行为,导致其妻子李某离家出走,给其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自此张某走上了上访之路。为彻底化解争议矛盾,我深入研究案情,充分了解上访诉求,拟定了多管齐下、逐个击破的解决方案。第一步先是做张某的工作,把准上访人的脉,有一说一、将心比心,说服张某认识到其未真实开具证明的错误,也使其理解民政局依章办事的难处。第二步是努力扭转行政机关的固有态度。我多次走访民政局,主动与民政局局长沟通交流,使其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并请其站在为民服务、化解争议的角度,多替老百姓考虑一下,最终民政局表示愿意向张某作出合理的行政赔偿。最后,为使双方感受到平等协商的气氛,我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让张某和民政局面对面交流。当天,在我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3万元的息诉息访协议书,民政局当庭向张某支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张某激动地抓住我的手说:“谢谢!感谢中院,谢谢刘法官!”

  当事人上访多年的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寻求到各方均满意的平衡点,我们的一小步努力能让当事人感受到真切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对于每个公民的尊重和帮助。

  做行政审判法官中的技术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赵 锋

  我是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名80后行政法官。基于地缘优势,北京一中院管辖着70%的起诉中央国家机关的一审行政案件,案件类型涵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等众多领域,其中不乏一些新类型案件。在我审理过的许多新类型案件中,印象最深的是孔某诉国家认监委投诉处理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复议决定一案。

  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首日受理的复议双被告案件,也是涉及产品质量认证管理领域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原告因家具质量问题,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出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及其所依据的《家具环保认证规则》提出质疑,进而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投诉,要求对违规认证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停止实施并重新修订《家具环保认证规则》。该案专业性强,法律难点、新问题多,涉及认证规则与认证技术规范的关系,《家具环保认证规则》与家具甲醛释放限量国家标准的关系,实木家具的分类以及产品质量认证跟踪调查程序等专业性问题。隔行如隔山,在审理过程中,为了吃透产品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我翻阅了大量关于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规定、技术规范、学术论文以及关于实木家具的教科书,在宏观层面把握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体系、原则与规则,在微观层面精确研究相关的认证程序和技术参数,为正确审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高质量审结案件。此外,我还尝试着对受案范围的新问题进行探索,明确指出《家具环保认证规则》虽属于普适性规则,但其制定主体是认证机构,并非行政主体,故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是,认证机构制定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行为本身属于国家认监委的监管范围,法院基于对国家认监委监管行为的监督,势必会对其监管对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原告针对《家具环保认证规则》的投诉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虽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当事人各方对我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给予了高度评价。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建立至今,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进入深度调整期。在此关键时期,年轻的行政法官更加应该不忘初心,勇于探索,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不断挑战新类型案件,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在新领域扎根并茁壮成长。

  不同的语言传递同样的公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熊家明

  我是熊家明,一名身处云南边陲地带的女法官。我1964年出生在云南巍山,1988年到法院工作,2001年以彝族法官的身份开始耕耘在云岭大地的行政审判工作上。于自己而言,彝族是最显著的标签——全家彝族、家庭语言彝语,每天的一半时间都在用彝语思考、在用少数民族特有的思维对待事物。同事经常问我,为何一开口就能自然而然地获得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信任,我也一直在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

  我主审的腾冲县马站乡三个村民小组诉腾冲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纠纷时间长、涉及人数多、村民之间对立严重,引发过械斗。我的理念是,纠纷在当地,就工作到当地。回想当初的办案经历,往事历历在目。为充分了解案情,历经省道、县道、乡道上11个小时的奔波,穿越了高黎贡山、澜沧江、怒江的700公里,我们带着耐心、诚心和信心来到马站乡。

  上午8点,我们和身着民族服饰的100多村民开始在丛林中踏勘。刚开始,调查工作进行并不顺利,村民间的推搡和口角又发生了。眼见局势就要失控,我用彝语大声和乡亲们说:“一口锅里吃饭的一家人都有生气的时候,气了就不过了?要过日子就气完接着一口锅里吃饭!吵有用就别吃饭,天天吵!”话音一落,现场鸦雀无声,大家的情绪也逐渐平静下来。

  随后,我与村民们一步步地开始踏勘,在每个走界拐点,我们逐一听取各村民小组的意见,强调“山分岭、水分沟”的古训,由各方对每个坐标点进行确认,县政府工作人员用GPS进行定位记录。就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地确认,一米接一米勘测,12公里的山路,搭建起了我与村民之间的12公里信任之路。

  下午6点,翻过了几座大山,也翻越了每个人心中的纠结之后,我们组织当事人协商。从剑拔弩张到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历经十多年的纷争画上句号。

  家、和乐、温情、平安为核心的情理思维,是我们少数民族考虑一切问题的思想工具。双语法官在法律思维模式运转的同时,以情理思维模式来诠释法律问题。双语互译的同时,将法律思维接地气地翻译为人人听得懂的情理思维,提供给每一个当事人——不仅仅是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双语法官的最大价值。

  法治信仰的守护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惠奕

  法治不仅仅是崇高的理想,更是实实在在的生活状态。从2005年到现在,我从事行政审判11年了。11年的法官生涯中,我审理了1500余件行政案件。

  行政权并不是天然能够依法规范行使的。2013年,我审理了一个违章建筑拆除不作为的案件。案件事实不复杂。邻居陆某违建,彭姓业主向主管部门投诉,规划监察部门先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决定拆除违建。然而,一年多以后,违建依然存在。彭姓业主认为规划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告到法院。在法庭上,行政机关辩称法律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实施强制拆除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小区违建多,拆除难度大。违建拆除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重点,所涉矛盾较为尖锐。我细致地查阅了法条,虽然法条确实没有对作出处罚决定后强制拆除的期限予以明文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义务。拆违虽难,却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当理由,法院必须在个案中旗帜鲜明地宣示和明确规划监察机关强制执行的义务。于是,我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规划监察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在三个月内继续处理。同时,考虑到判决的实际执行效果,案件判决后,我会同规划监察部门共同做陆某的工作,最终陆某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从而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件之一。入选理由中写道:“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的确,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却折射出行政审判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通过一个个裁判,书本上的法律规则才鲜活起来,才得以有效实施,才推进着法治规则的践行和法治理想的实现。

  在法理情中寻找裁判的智慧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徐 滢

  作为一名行政庭法官,在我眼里没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对待,敬畏法律,尊重事实。

  郝某是我承办的一起不服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案件的当事人。2011年4月,郝某在一家纸业公司工作时右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因纸业公司倒闭,郝某无法得到理赔。2015年4月,郝某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中心以郝某的工伤事故时间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同年6月,郝某诉至法院。

  先行支付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但也正因为其超前性,导致其很难普遍有效落实。从郝某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只有事故发生时间略早于社会保险法施行时间,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时间等时间点都在该法实施之后。梳理完整个案情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上社保中心,但对方坚持己见。我没有气馁,开庭结束后继续和被告进行沟通,最终社保中心同意重新审核郝某的材料。郝某得知后,主动申请撤诉。

  “法官,为什么社保中心少付了我3万多?”没想到一个星期后郝某又拿着诉状来到法院。我详细比对了差额情况,发现问题主要在双方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不同,我推测郝某应该是对社保中心先前不支付的事情心存芥蒂,于是安排了开庭。

  不巧的是,开庭前10多天,我因工作原因左脚不慎骨折,需打石膏卧床休息。不能下床活动,我就在家撰写判决书,但考虑到这个案件已经耗时很久,我决定拄着拐杖去开庭。

  郝某见我走进法庭时很错愕,我还开玩笑说这回真成了“工伤法官”,原被告双方的紧张气氛总算缓解了。大家落座后,我耐心地向郝某解释了相关规定,并详细罗列出计算公式,郝某听后心服口服,不等开庭就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我的案件终于了结了。这么多年了,是你给了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我没有想到你受着伤、拄着拐杖来,你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离开法院时,郝某一个劲地和我说谢谢。这一刻,我也感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传递给我的力量。

  八旬老人拿到迟来的抚恤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彭桂东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真正领会,并作为引领审判实践的原则和标准,是通过我承办的第一个行政案件实现的。

  原告秦某是一名耄耋老人,2002年其三代单传的孙子陈某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陈某父亲丧失劳动能力,身为陈某祖母的秦某与陈某父母均符合供养条件,但是被告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自2003年起只给陈某父母发放抚恤金。2015年9月1日,秦某起诉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抚恤金。

  拿到卷宗材料后,我发现虽然被告发放抚恤金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12年前,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如果就案办案驳回原告起诉是简单、高效且合法的裁判结果。我考虑到,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定位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如果单纯驳回起诉,行政争议仍然未了。面对年过八旬老人的期待目光,我确实不忍心这样结案。

  我抱着要让双方和解的愿望投入了案件的审理当中。而被告工作人员“打官腔”道:“原告的起诉超过期限,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有其他想法,我说了不算,得回去请示领导。”秦老太太则说:“我不管什么期限不期限,错了就是错了,少给我一分钱也不行。”调解陷入了僵局。

  想来想去,我认识到最好能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倾听一下原告的心声,可能会对案件的解决有帮助。复庭时,被告负责人潘主任出庭应诉,这让之前艰难的调解工作有了转机。秦老太太声泪俱下的陈述让潘主任十分动容,当庭答复研究解决。庭审后,我又主动找被告主管部门领导,反复强调有错必纠的法治意义。在我的坚持和努力下,原被告终于达成和解。老太太拿到了缺失十几年的抚恤金后老泪纵横,枯瘦的双手拉着我的手说:“谢谢法院,谢谢政府,我死了也能闭上眼了。”

  本案的审理让我深刻感受到,老百姓诉讼的目的是实际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这一目的不能靠法院孤军奋战,要通过优化外部司法环境,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化解。只要我们倾注真心、着力应对,就能够将挑战化为机遇,让行政审判为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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