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悍匪“黑桃A”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2016-05-27 15:51:13 | 来源:广州日报 | 作者:林霞虹
  一年半以前,一名男子在广州市荔湾广场跳楼企图自杀,却砸死路人。跳楼男子救活后,被发现竟是射伤警察后逃亡17年的悍匪、公安部B级通缉犯“黑桃A”——林锦成。

   今日,林锦成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法院认为,林锦成所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枪支罪均发生在1979年《刑法》实行期间,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这三罪应适用1979年《刑法》处理。法院同时认定林锦成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抢夺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总和刑期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此外,当年被射伤的梁警官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林锦成索赔39万余元。法庭判决赔偿2万元。

   陈某生的妻女也要求林锦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84万余元,法院判决赔偿丧葬费3.2万元。

   林锦成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梁警官也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案情回顾:

   据此前公诉机关指控,在1997年1月1日凌晨,林锦成与同伙人李冲(已死亡)经密谋抢劫后,各携带手枪1支来到越秀区人民北路南海渔村附近伺机抢劫。

   当被害人汉某某在上述地址准备搭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告人林锦成和同伙人李冲立即冲上前采取持枪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汉某某的劳力士手表1只、爱立信388型移动电话1部、BB机1台、都彭圆珠笔1支、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在1997年1月1日凌晨,林锦成与同伙人李冲(已死亡)经密谋抢劫后,各携带手枪1支来到越秀区人民北路南海渔村附近伺机抢劫。

   当被害人汉某某在上述地址准备搭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告人林锦成和同伙人李冲立即冲上前采取持枪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汉某某的劳力士手表1只、爱立信388型移动电话1部、BB机1台、都彭圆珠笔1支、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林锦成说,抢劫得手后,李冲将手表拿到澳门典当,换了5万多元,分给自己1.5万元,然后两人就回到广州继续逍遥。

   冤家路窄,1997年1月15日凌晨,林锦成和李某到沙面的一家大排档吃夜宵,刚好遇到了抢劫的被害人汉某某。汉某某认出了他们,便用“大哥大”打电话报警,并跟随他们到了沙面。

   据当时参加围捕的梁经栋警官回忆,到达沙面后,警方发现抢劫犯吃夜宵的档口仍有很多顾客。为了保障其他民众的生命安全,警方决定暂时在档口对面的草丛蹲守,让两名便衣民警到林锦成他们附近一桌监视他们,看看能否趁机制服他们。

   梁警官说,林锦成当时很机警,看见有人蹲在草丛附近,马路上也变得安静,就赶快结账离开了档口。这时,刚好有一辆出租车从白天鹅宾馆开过来,林锦成和李冲就马上拦下出租车跳了上去。

   梁警官说,当时自己跑到出租车副驾驶座旁边时,林锦成已将车门关上。他便举枪对着林锦成,示意后者下车。谁知,林锦成在车内开枪,自己腹部中了一枪,他忍痛朝林锦成开了一枪,随后便晕过去了。

   林锦成的同伙人李冲在当时的枪战中被警察击毙。

   在开枪袭警逃亡后,林锦成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还被广州警方2014年发布的扑克牌通缉令列为第3号人物“黑桃A”。他隐姓埋名潜逃多年,不敢与家人联系。在偷偷潜回广州后,林锦成也不敢回海珠区的家中,而是在同德围开了一家文具档口谋生。

   2014年12月4日,林锦成在荔湾区荔湾广场南塔5楼跳楼自杀,砸中途经楼下的被害人陈某生,致被害人陈某生死亡。

   林锦成说,2014年12月4日,自己因为身体患病,多年来躲避警察追捕,生活压力大,想要跳楼自杀,便一个人到荔湾广场。自己上了南塔5楼,第一次看见楼下有人便没有跳。第二次上去看到楼下没人了,自己才跳下去的。

   在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由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警方一直密切关注着林锦成的状况。

   一开始,林锦成不愿告诉警方自己的姓名,在警方多次询问下,林锦成自称张金福,是广西人,其他信息一概不说。警方感觉事有蹊跷,便拿他的生物物证进行检验比对,很快查出他就是林锦成。警方随后对林锦成进行了劝导。第二天,林锦成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身份及罪行。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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