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母亲打骂女儿被判虐待罪 获刑两年
2016-06-01 18:51:2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黄安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案件,王某某因打骂女儿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禁止未经同意接触未成年被害人小红及其法定代理人。

  据悉,王某某女儿小红(未成年人,化名)系小学二年级在读学生,父母离异后,其随母亲王某某来到上海共同生活。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母亲王某某在家全职照顾女儿小红学习、生活。由于望女成凤心切和自身存在一定心理问题,王某某以女儿撒谎、不用功学习等为由,经常以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等打骂方式对小红进行体罚教育,致其躯干和四肢软组织挫伤,期间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阻教育仍不悔改。

  2015年4月7日,小红就读的学校老师发现孩子身上伤痕累累后,遂向区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小红被带离母亲隔离保护安置。经鉴定,被害人小红的皮肤挫伤达到体表面积的74%,其伤势构成重伤二级,王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公安机关据此于2015年4月21日将王某某传唤到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审查批捕,检察机关以母亲王某某涉嫌虐待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教育女儿为由,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而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和“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传统思维,很多人对于身边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听之任之,缺乏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的理念。对于此类情况,相关知情人应及时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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