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对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贩运冰毒多达29公斤 3人死刑2人死缓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
2016-06-22 16:53: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法院
  6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中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涉案毒品超过29公斤,为徐州毒品犯罪第一大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瞿文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董长梅分别在江苏省徐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和东莞市、河南省漯河市等地,从被告人陈春来、吴武生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等毒品,向被告人张淮宾、冯伟和刘洪钧(另案处理)等多人出售。张淮宾分别从陈春来和瞿文革、董长梅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向他人出售,后三人还共同出资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孙学伟、张言刚明知瞿文革、董长梅贩卖毒品,仍向他人运送毒品并提供其他帮助,还单独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伟从瞿文革、董长梅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向他人进行出售,并在明知瞿文革、董长梅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保管毒品。

  该案中,被告人陈春来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8200余克,被告人瞿文革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9200余克,被告人张淮宾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6500余克,被告人董长梅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2000余克,被告人吴武生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00克,被告人孙学伟共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775克,被告人张言刚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25克,被告人冯伟共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280余克。

  2014年8月2日,瞿文革、董长梅、张淮宾在广东省惠来县购买4000克毒品从深圳托运回徐州,之后3人驾车回徐,8月4日在宁杭高速天目湖服务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搜出托运单据。陈春来同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落网,其他人员相继被抓获,并从他们的住所起获大量毒品。8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托运单据带瞿文革到快递公司将托运的毒品取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共查获毒品达13公斤,含量均在60%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春来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达28200余克,且系本案上线,被告人瞿文革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达29200余克,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淮宾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达6500余克,其不仅从瞿文革处购买毒品向外出售,而且还从陈春来处购买毒品向外出售牟利,系瞿文革主要的下线,三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董长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2000余克,其与瞿文革系共同犯罪,虽同为主犯,但地位、作用略低于瞿文革;被告人吴武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00克,其与陈春来系共同犯罪,虽然亦是主犯,但其作用、地位略低于陈春来,董长梅、吴武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孙学伟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775克;被告人张言刚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25克,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再犯;被告人冯伟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280余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春来、瞿文革、张淮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长梅、吴武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学伟、张言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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