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垂直统管跨区执行新模式
——河北唐山中院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调查
2016-06-26 09:25: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张伟刚 白龙飞
唐山中院执行体制改革机构设置示意图
  40年前的河北唐山,大地震让这座城市历尽劫难,如今这里百业俱兴,到处焕发出勃勃生机,显示着唐山人民空前强大的创新再建能力。6月2日,记者走进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亲身感受了该院为破解执行难而进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与努力。

  “2010年初以来,我院不断创新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逐步打造了统分适度、裁执分离、人财物案在法院内部相对独立的执行工作格局。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16年4月,我院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唐山中院院长李彦明介绍说。

  下分上统 裁执分离——让专业的人集中精力办专业的事

  6月3日上午8时许,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法官冯叶刚上班,便接到了路北区市民丁某的申请执行立案材料,冯叶扫描后将材料信息通过河北法院智能化执行办案平台实时传送给了唐山中院第五执行分局办公室操作员刘健。刘健填完信息后,遂发送给办公室主任吴青。吴青审核后在执行立案系统点击确认,随即,申请执行人丁某的手机便收到了立案成功的短信,上面显示以唐山中院“冀02”为编码的执行案号、查询网址等相关立案信息。

  执行案件立案信息从路北区法院,到唐山中院执行分局,再到路北执行大队,最终传至申请人丁某手机,只需短短十几分钟。在丁某接受着这一便捷服务时,他不会知道,唐山法院为这一新的执行体制机制的确立、磨合和顺畅运转至今为止付出了整整6年的努力。

  唐山中院执行局局长董秀军告诉记者:“我们这些年来开展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就是围绕着‘分与统’做文章。探索深化内分、彻底外分,强化集中统管,确保统分适度,从而实现执行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根据唐山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市中院层面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对分离。唐山中院执行局保留了办公室、政治处,将原执行一庭改设为执行裁决庭,脱离执行局,纳入审判机构序列,实现裁执分离。将原执行二、三庭改为执行督导处和执行实施处,并维持原下设5个执行分局不变。

  在县、区法院层面,实行执行实施机构、职能和人员与法院彻底外分。即撤销县、区法院执行局,改设执行大队,由市中院各执行分局跨区域管理各个执行大队。但执行裁决职能仍然保留在县、区法院审判序列。

  据了解,将执行队伍从县、区法院彻底剥离并纳入中院执行局垂直统管,是唐山法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的特色亮点,也是试点工作难点。

  唐山中院第五执行分局局长刘培龙说:“将执行事权彻底从县、区法院分出来,一方面可以为县、区法院减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我们的执行团队实现统一领导,更加专业地集中精力搞执行。这样不仅缩短了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时间,还有利于我们迅速展开行动。”

  面对执行事权从县、区法院的剥离,路北区法院院长何长柱表示:“执行权被市中院收回,使我们县、区法院的工作压力减轻了,法官们能更专注于审判。审执分离让审判和执行都更加专业化,能够让专业的人集中精力办专业的事。”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下分”试点由于涉及内部机构撤并、人员编制核定等事项,非法院一家可以独立解决,需要政府众多部门理解与支持,在缺乏法律、政策先例的情况下,很多问题仍亟待突破。

  例如5个执行分局虽然独立运行,但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的落实毕竟有个逐步到位的过程,况且分局和执行大队驻地还都在县、区法院,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了二者至今分权不分家的局面。

  唐山中院在对执行体制分离改革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执行队伍的集中统管,通过中院执行局逐步实现了对5个跨区域的执行分局垂直领导以及对全市执行工作人财物案的统一管理。

  据记者了解,唐山中院在唐山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与相关部门协调已经完成了执行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划转和公用经费保障等工作。按照执行人员编制占法院总数15%的比例,5个执行分局已上划执行人员编制163名。其人员工资标准和津贴福利待遇与中院工作人员同等对待。5个执行分局和15个县、区执行大队的经费和装备已由中院负责保障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目前,中院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协调和经费装备管理,政治处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实施队伍的管理与考评,执行督导处负责信访化解、督办和业务指导工作。”唐山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郭义宝介绍。

  如今,“下分上统”执行模式的确立让唐山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分工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领导更加有力,效果更加明显,改革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面对路北区法院所立的丁某申请执行案件为何使用唐山中院案号的疑问,唐山中院执行局政治处负责人赵金勇告诉记者,垂直统管新体制新格局形成后,为解决好县区执行大队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市中院采取统一提级方式,将法律规定由县、区法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统一提级交由各执行分局,由执行分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立案并随机分案,使用市中院案号、公章、文书办理。

  “由于唐山机构审批权限原因,现在各执行分局尚不能以自身名义独立行使执行权,不能作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只好暂时借用县、区法院账户收缴、发放执行案款。”郭义宝说起来有些遗憾。

  跨区整合 交叉执行——集中力量破难案 地方保护无空间

  组织精兵强将集中打好跨区域执行歼灭战,一直以来是唐山中院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想。

  2010年初,唐山中院开始尝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执行机构。当年7月,该院执行局第一分局在迁安设立,由迁安市、滦县、迁西县3个法院的执行队伍整合而成。到2013年初,全市5个跨区划执行分局全部成立。

  2015年试点工作启动后,唐山中院维持原下设5个执行分局不变,撤销了县、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分局协调处),改设执行大队,由各执行分局跨区域管理各个执行大队,至此形成现有的执行工作格局。

  唐山法院通过跨行政区域设立执行分局,实现了各行政区划执行资源共享,在执行人员没有增加的前提下达到了“1+1﹥2”的效果,大大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了执行实施效率。

  “现在执行工作由执行分局统一管理,集中调度,有利于各大队人员、装备等资源的整合。”路北法院副院长兼路北法院执行大队队长陈之强说道,“改革后我们执行工作的横向交流明显加强,我们各个执行大队经常在一起召开联席会议。以前执行人手不够时,要几个基层法院院长相互协调,很是麻烦,现在分局长直接下命令,几个大队就一起参与执行棘手案件,执行场面和震慑效果都不同凡响。”

  数月前,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抽调了所辖丰润、玉田、遵化3个执行大队30名执行干警奔赴北京市,对某系列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北京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强制搜查,成功地实施了一次跨行政区域集中执行行动。行动前,分局长郭玉华作了战前动员,遵化执行大队队长杨毅宣读了行动预案。行动中,参战干警分工协作、配合默契,通过近4个小时搜查查到了重要的财产线索,为执结该系列案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据统计,近年来在执行人员总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唐山法院在现有的执行模式下,执行案件结案数量、结案率、到位率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同比大幅上升。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该院各执行分局组织跨区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219次,跨区整合警力11679人次,警车1995台次,拘传、拘留合计1572人,强制搜查661件,查扣车辆1253辆,有效执结了一批难案积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6.3%。

  在破除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方面,唐山法院的跨区执行模式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记者了解,以前唐山90%以上的执行案件在县、区法院,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执行也相对集中在基层。随着执行垂直统管格局的建立,基层执行机构和职能去地方化,执行分局开展跨行政区域分案,定期组织集中执行、交叉执行行动,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现象明显减少。自从尝到了改革的甜头,仅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唐山各执行分局就跨区分案2928件,占全部受案数的21.6%。

  路北法院执行大队执行员关山在接待完一位申请执行人后告诉记者:“改革之后我们统一听从执行分局的指挥,遇到的阻碍也少多了。碰到困难时,分局能够从中协调,路北的案件在当地不好执行,可以交给路南大队。如今,我们各大队的案件交叉执行率已达到执行案件的一半以上。”

  另外,为了执行工作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唐山各执行分局干部的职级分别给予高配。执行分局机构的规格虽为正科级,但执行分局长的职级高配为副县级,下属执行大队长职级高配为正科级,此举方便了执行分局与县、区法院、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也为提高执行机构权威提供了组织保障,有利于执行分局化解各类执行大案难案。从试点开始到2016年5月的10个月间,唐山中院执行局和执行分局就协调化解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积案629件。

  横向制约 纵向监督——让执行不能太随意没规矩

  今年3月,在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贾某对该案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贾某称,自2009年起,其购买了涉案房产,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并已入住至少一年,认为该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唐山中院执行裁决庭受理案件后,由该庭副庭长刘学军与其他两名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审查认为案外人贾某对其所主张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遂驳回贾某的异议请求。

  贾某的执行异议若在以前,是要由执行局内部的合议庭做出书面裁定,这样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执行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裁执不分行为心生不满而产生信访事件。

  为此,唐山中院严格落实裁执分离,将执行局内部原执行一庭改设为中院执行裁决庭,纳入审判机构序列。在县、区法院撤销执行局的同时,设立执行裁决庭,同样纳入审判机构序列。两级法院的执行裁决庭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涉执诉讼案件和执行异议等案件。这样唐山法院在实现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彻底分离的同时,强化了审判对执行的横向制约和监督。

  刘学军说:“以前执行异议交到执行人员手中,常常会因多种原因被搁置起来,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涉执信访。改革试点之后,当事人执行异议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不再交到执行实施人员手中,而是由执行裁决庭通过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的立案程序受理与审查,避免了案件执行人对于当事人诉求不予理睬现象的发生。”

  据唐山中院执行裁决庭庭长褚建全介绍,该庭成立之后受理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明显上升。而在涉执信访上,由于法院畅通了当事人诉求的渠道,使得当事人能够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无形中避免了很多信访出现。从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裁决庭仅处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就达到了493件。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了解到,按照目前唐山“下分上统”的执行模式,若将中院各执行分局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裁决事项,交由中院执行裁决庭统一受理的话,随之而来的复议和上诉势必会给上级法院增加大量工作量。故此,唐山中院采取概括授权的方式,将其统一指定给各县、区法院执行裁决庭管辖。当事人复议或上诉的,再行移送市中院执行裁决庭审理。

  针对社会上广为诟病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现象,唐山中院将执行局原执行二庭改设为执行督导处,以强化对执行权运行的纵向监督。督导处在日常注重发挥监、督、导三大职能作用,着力监督和指导全市法院执行实施工作。该处对全市执行实施案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讲评。除接受当事人通过信访反映的案件外,每月还主动对执行案卷进行检查,以纠正执行违规行为。

  “设立督导处专门负责执行信访案件,这在河北全省是独一无二的。我们还把司法救助列入日常工作,将司法救助与化解信访案件密切结合,有效化解了大量涉执信访案件。仅去年一年,我们督导的涉执信访案件就达350余件。”唐山中院执行局督导处处长王荣俭如是说。

  两升一降效果初显 攻坚克难信心十足

  从2010年起,唐山中院的执行体制改革在没有顶层设计指导、没有经验可循的情况下,五年磨一剑,特别是从2015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后,又经过近一年的实践与探索,唐山法院建立完善了初具特色的执行体制机制,“唐山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

  “唐山法院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执行实施的效率,也方便了指挥调度,削弱了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提高了执行威慑力,还强化了多种层次的监督,规范和提升了执行实施水平。”董秀军表示。

  记者通过数据对比看到,新体制机制形成之后,唐山中院执行工作总体呈现出“两升一降”的发展态势,即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率和执行裁决案件总量同比大幅上升,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总量同比大幅下降。

  唐山中院在执行人员总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共结案8810件,同比增加1681件,结案率和到位率分别上升23.9%和22.7%。

  该院执行裁决庭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共受理各类执行裁决案件781件,同比上升了345%。

  该院执行督导工作开展后,涉执申诉信访总量大幅下降,据统计,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督导处受理的涉执信访案件同比下降了24.5%,涉执违法违纪投诉同比下降近两成。

  唐山法院为基层法院执行改革蹚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为司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董秀军说:“唐山法院的执行改革进一步厘清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界限,新的体制机制更有利于我们集中优势兵力,开展跨区执行和专项执行的常态化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推行执行警务化,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培养更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执行司法警察,打造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

  “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工作的好坏会影响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会进一步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写好破解执行难这篇大文章,对唐山法院来说责无旁贷。”唐山中院院长李彦明说。“唐山法院的不断探索与努力,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在谈到何时能够打赢执行这场硬仗时,李彦明告诉记者,河北省高院已为唐山定下目标,要求唐山中院在今年年底前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为其他法院做个表率。“开弓没有回头箭,既然选择了改革之路,我们就只能往前走,不能退。我们有信心打赢这场执行攻坚战!”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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