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可从律师中选拔 7种情况不得参选
2016-06-28 08:55:11 | 来源:新京报
  近日,中办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对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目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推行,为此《办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焦点1 配偶移居国外等7种情况不得参选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有17条,其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法学家提出了任职要求。

  除了基本的政治要求,律师在专业方面要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对法学专家来说,要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此外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办法》明确了7种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焦点2 通过选拔后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通过选拔进入立法、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律师和法学家来说,工作的变化需要他们承担什么相应的义务?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此外,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办法》规定,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解读

  律师可将“权利优先”习惯带到新职务中“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交流也不足”,最高法司法办相关负责人杜传金表示,这存在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也显不足。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称:“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这样的职务特质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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