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若干意见
2016-06-29 11:05:45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利航) 6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了《意见》和《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

    据胡仕浩介绍,《意见》和《规定》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革共识和改革成果。《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改革文件得到落实,特别是《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就是要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改革成果惠及群众。

    发布会上,胡仕浩介绍了《意见》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胡仕浩介绍称,《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三大目标:一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最终实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意见》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了多项改革创新: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创新。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据胡仕浩介绍,不同于《意见》的宏观指导,《规定》以特邀调解制度作为切入点,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并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一是规范调解引导。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二是确定调解规则。特邀调解要依据规则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法。三是明确诉调对接程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同时,《规定》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调解员;赋予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确立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论是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还是根据调解结果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处理。

    胡仕浩称,《意见》和《规定》是对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为推动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指导,为特邀调解制度提供司法解释依据。《意见》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解纷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就《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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