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周氏集团涉黑案”二审宣判
3名被告人获改判 41名被告人被维持原判
2016-08-10 07:48: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曾妍
  今天(8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跃飞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周跃飞由原判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被告人周友根由原判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资雪义由原判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许圣红终止审理;对被告人周方毅等其他41名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跃飞等4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公开宣判。该团伙曾一度被称为“湖南最大乡镇涉黑团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跃飞、周方毅在耒阳市大义乡经营煤矿期间,为争夺煤矿资源,纠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至2011年期间,以周跃飞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周跃飞为组织、领导者,周方毅等5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武文等9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实施有组织犯罪6起,其中,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4人重伤;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暴力性较明显,具有相当的经济势力,在大义乡及周边地区已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跃飞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方毅等10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圣红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并且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被告人周友根在被告人周跃飞的指使下纠集人员对周后会家滋扰、打砸以后,被告人周跃飞亲属代为赔偿了周后会家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周后会的谅解;被告人资雪义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谷任冬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谷任冬的谅解,对被告人周跃飞、周友根犯寻衅滋事罪和被告人资雪义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均可在一审量刑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根据其他41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均适当。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