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审:机动车拟免征环境保护税
2016-08-30 08:30:4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孟亚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8月29日召开。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同时,常委会继续审议了国防交通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医药法草案。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其中,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收等。据悉,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为实现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看点1

  拟对4类污染物征环保税

  为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4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对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对于目前部分省份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地区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草案也进行了兼顾。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看点2

  机动车拟免征环保税

  北青报记者发现,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在第十二条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中,包括“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楼继伟解释称,“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此外,草案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还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看点3

  纳税人为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为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草案第二条对纳税人做出了如下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主要面向企业,而普通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汽车尾气等等,在免税范围之列。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根据草案,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楼继伟称,此举意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看点4

  改税后由税务部门来征收

  楼继伟表示,草案拟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

  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此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由环境监察系统人员负责。环境监察系统主要从事现场执法、环境应急、污染减排、举报投诉受理、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根据环保部的相关数据,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系统人员编制63971人,实有人员71398人,近一万人属于编外聘用人员,主要在基层。据统计,全国省、市两级排污收费专职人员有2185人,县级基本没有排污收费专职人员。

  纵深

  即将消失的排污费:12年征收超2000亿元

  昨日,楼继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草案说明时透露,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北青报记者获悉,去年征收的排污费中,废水排污费比重最高,为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其次为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6.97%。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在缴纳排污费的行业方面,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共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

  收上来的排污费主要用在哪些方面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部对2010年全国环保系统经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总体情况为:2010年排污费收入为188亿元,使用165.43亿元(不包括中央集中10%的部分),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机构及其他方面,其中,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支出为107.09亿元,占总支出的64.74%。

  预测

  环保税收入预计约为456.55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去年污染物排放量预测的基础上(由于数据取得困难,预测结果只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未包括固体废物和噪声),按照征税标准,对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作了预测。

  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假设实现100%征收率,环保税收入约为456.55亿元。80%征收率时,环保税收入约为365.24亿元。50%征收率时,环保税收入约为228.28亿元。 据估算,上述环保税收入中,约90%来自大气污染物,约10%来自水污染物。

  在行业纳税占比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估算,在大气污染物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5个行业缴纳的环保税,占全部大气污染物环保税收入的88%。

  水污染物中,化工、造纸、医药、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发酵和酿造、制革等8个行业缴纳的环保税,占全部水污染物环保税收入的80%。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称,征收环保税对GDP产生的影响较小,对CPI上涨影响也较小,“在标准税率下,CPI上涨幅度约为0.07%。”在其他经济指标方面,征收环保税可能导致全社会总产出下降,同时促进社会总投资增加,但总体变动幅度较小。在污染物减排的影响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分析称,开征环保税对各类污染物的减排都有促进作用,其中,对大气污染物的减排作用尤为明显。

  释疑

  排污费征收存在哪些问题?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但排污费征收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2014年,国家将污水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提高至1.4元和1.2元,但仍远低于污水和废气每污染当量2.46元和2.1元的治理成本;二是行政干预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划定“无费区”“企业宁静日”等,不许征收排污费;三是环保部门经费依赖排污费现象较为严重。省级部门经费保障状况相对较好;市级部门经费保障依赖排污费程度较高;县级部门经费保障情况较差,严重依赖排污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不足,“以收定支”即根据排污费收入确定环保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的现象十分普遍。

  楼继伟昨日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北京等18市拟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8月29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悉,拟试点期限为两年。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根据草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有重大立功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他表示,“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他指出,按照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

  在审前程序方面,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检察院还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这18个城市也是此次拟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两年试点期限已满,此次拟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开展试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前速裁案件试点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而此次草案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管辖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同时取消了罪名限制。

  也就是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周强解释称,速裁程序试点,系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此次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意在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要追责

  草案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周强同时指出,“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

  周强表示,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

  为了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影院偷票房情节严重拟停业整顿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9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同时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

  电影审查应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评审

  去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据悉,初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地方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草案二审稿对上述建议作出回应:“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此前,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了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此次草案第十六条增加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

  票房造假将受行政处罚

  今年4月19日、2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万达院线有限公司总裁曾茂军直言,目前票房造假的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偷漏瞒报少报票房的情况,也有虚报多报票房,利用该方式洗钱的情况,还有把电影作为金融工具,通过炒作票房等方式圈钱等情况。博纳影业集团总裁于冬则透露,当前影院存在着大量偷漏瞒报票房的行为,有的影院放映一部影片甚至偷取90%的票房。

  此次草案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建议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此前有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多年来未再审批这类企业资质,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审查把住“入口关”。草案规定,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同时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此外,法律委员会认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虽有相似之处,但在文化产品属性、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已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管理制度,“仍由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为宜”。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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