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6-09-09 15:0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立发
  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交流”,通常是指主体之间信息的交换或是一定主体之间有序的流动。从交流一词的字义解释出发,法官交流一方面是指法官就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体会等方面进行的相互学习探讨,即法院系统内部法官之间存在的信息交换;同时也包括法官之间的有序、合理的流动。法官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提高其业务水平,是法官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研究的一种途径。而制度化的法官交流,主要是指法官基于法定形式的有序、合理的流动,即国家审判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法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调整法官的工作职位和工作地点的活动。本文所指的法官定期交流是指第二种。

  一、我国有关交流任职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果追溯行政管理的历史,行政官员的交流活动(主要是异地交流活动),在中国源远流长。而从交流制度形成的机理来看,主要与地域回避制度相关联。官员的异地任职交流可以说是实行回避制度的产物。回避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正式建立于东汉。《后汉书•蔡邕传》记载:“初,朝议以州郡想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家之家机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汉时“三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地区为官。史载,汉恒帝因扩大三互法的限制范围,甚至出现选用官员艰难的情况。唐朝制定了较完善的《回避条例》,规定官吏不仅不能在“本贯州县”任职 ,甚至也不准任 “本贯邻县官”,起先提出“三百里内不为官 ”,后又改为 “五百里内不为官”,“千里内不为官”。可见唐朝时比较重视官员任职的地域回避,不仅强调官吏不得在本籍任职,而且不得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异地交流任职。此后,明、清沿用“仕官避本籍”的异地任职制度。

  关于法官交流的规定,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2007年8月,中央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 “推进省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交流”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交流的方式主要采取省际间交流、上下交流和本省法检“两长”轮岗等。由此可见,我国针对法官交流任职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院当中的领导干部,对一般的审判人员是不适用的,而且交流的方式主要是异地交流。

  二、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缺失的影响

  法官交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回避的作用。但基于中国的国情,我国尚未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在我们的社会里,人际关系织成了一张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或因血缘、或因地缘、或因姻亲,同一地域里人与人之间总会有或多或少的沾亲带故关系。因为个人面对社会是渺小的,所以熟人之间需要抱团取暖和彼此关照。一名法官如果长期在一地任职,久而久之也会形成“熟人”网络。而法官的职责使命要求其保持中立公正,在一个都是熟人的社会里,即使是圣人的法官在办案中也难免不受到各种人情世故的影响。

  2.司法效率受到影响。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数量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以及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长期在同一个地方任职,时间久了就会产生惰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厌倦办案。又因为其同事、领导甚至是当事人都是老熟人、老面孔,即使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懒散行为,只要没有违法违纪,大家也多是听之任之,由此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3.司法腐败得以滋生。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官手执法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手中的权力不可谓不大。因此,不法分子试图利用法官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陌生人找法官寻求权力寻租,绝大多数的法官是不会接受的,但如果是通过熟人出面,那么少数法官就很有可能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由此滋生司法腐败。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的构建

  法官长期在一地任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理论界因此开始探讨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的制度。那么法官定期交流任职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又该如何构建呢?

  (一)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的现实背景

  1.党政干部异地交流任职的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之初就认识到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任职的重要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领导干部的任职做了相应规定。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党政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实践中对于预防腐败的发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而法官因为手执关系他人切身利益的司法大权,如上所述,久在一地任职会有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可以借鉴党政干部在异地交流任职的经验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

  2.省以下法院垂直管理的便利条件。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就意味着今后在省一级范围内,法官都是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在人事调整方面将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为在省一级范围内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消除了最大的障碍。

  (二)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的几点设想

  在深化法院改革的过程中,客观地评价法官定期交流任职的效用,将有助于改革与完善法官任职制度。如果要构建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和思考,以促进法官定期交流任职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1.交流人员的范围。现阶段法官交流任职的范围大都限定在法院的领导干部,一般为法院的院长。根据司法活动的特性,法院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都由一般审判人员审理,可以说广大法官才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人,普通法官的形象更能代表法院的形象,代表中国司法审判的整体形象。为有效避免司法腐败的出现,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将交流任职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具体从事审判业务的一线法官,也就是司法改革之后入额的员额内法官。

  2.交流的地域范围。在交流任职人员范围扩大到全部一线法官的基础上,交流的地域范围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对于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可以继续按照原有的交流任职规定适行。但对于员额内法官来说,适用原有的交流任职规定有诸多不便。笔者建议,在同一个中级法院辖区内,以法官住址所在地为中心,考虑交通等因素,构建跨县域交流任职的制度。

  3.交流的时间跨度。关于交流任职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的规定,建议一个法官在某一法院任职的时间为五年,五年期满后必须交流至其他法院任职。

  4.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如果没有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法官交流将是一项高成本低收益的活动。交流的目的在于预防和遏制腐败。那么相应的任职回避、审判回避制度、监督和惩戒制度应予完善。如果法官的任职回避和审判回避制度没有予以重视,期望通过交流实行地域回避将不会起到足够的效用。此外,对于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相应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可以起到促进交流的作用。

  总之,法官定期交流制度的构建应充分考虑法官职业的特点,追求交流对象和交流岗位之间的适配组合,追求人才资源的适当利用。法官是否交流,无论从法官个体的角度,还是从制度实施的角度,都需要权衡利弊,通盘考虑,以实现法官的良性互动和法院人员的合理配置之目的,最终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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