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打开困难群众“求助之门”
全国法院司法救助改革推进工作综述
2016-09-18 15:11: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9月9日,渤海之滨,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举行,会议旨在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改革举措,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领导和代表,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特约咨询员等参加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推进会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经验,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稳妥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从救助刑事被害人到全面推进完善相关制度,随着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实施与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不仅缩短了救助期限,规范了救助范围和标准,而且强化了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国家司法救助改革通过规范国家责任和义务,打开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群众的求助之门,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让人民群众有真真正正的获得感。2014、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转向构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现代化理念的发展,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群众的救助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转向构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健全纳入司法改革规划一体推进。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随后出台《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涉诉信访中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在司法改革潮流中大步迈进

  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民心工程,更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各级法院积极履行“人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障”的庄严宣示,勇于肩负“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得到保护和救济”的时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过程中,最高法院确定天津市、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法院作为试点地区。经过近两年的试点,有关法院积极开展探索改革,各地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天津高院积极探索地方经验,总结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天津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实现了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发放 “六个统一”。 “六个统一”工作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常态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标准化,做到了公平救助。通过案后回访调查,当事人的满意率接近百分之百。

  为提升整体救助效能,救助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河北高院试行救助分流。针对县、市、省三级财政列支的救助资金呈现出的上多下少的状况,确定了由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对司法救助案件报送情况进行分流的思路,提升救助效能。从去年七月份以来,河北省高院决定的救助案件690件。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国家司法救助,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缺位,四川高院从盘活救助资源、简化救助流程、推进阳光运行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了保障有力、协调高效、环环制约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实现了司法救助阳光运行。甘肃高院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相关保障;惩戒反面典型,严格检查督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案件听证;对于实名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召开听证会,以公开促公平公正。甘肃省高院自2015年以来决定救助的案件数达204件,救助金额达845.35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制度相衔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云南高院探索实行多项联动机制,将涉诉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障情况”作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前置条件,规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从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云南高院通过省委政法委的共享信息平台,发放救助金2217.33万元;全省中基层法院通过该信息平台,实现与当地政法委、财政部门的无缝衔接审批,办理救助案件535案,救助887人。

  进一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化水平

  面对日臻完善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如何推动发展?如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如何让当事人方便、顺利的进入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措施的落实,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科学发展,落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这一目标,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代表、政府官员、学者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交流司法救助改革之经验,探讨进一步完善之策略。

  陶凯元副院长指出,深化改革,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引,进一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放眼未来,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理念先行,提高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要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构;借力改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结合改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监督机制;依靠改革,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坚持严格司法,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质效。要严格落实程序正义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畅通申请渠道,规范受理案号,强化听证程序;严格落实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统一,严格落实救助公开的要求。要坚持统筹协调,营造良好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环境。要加强规范体系的构建,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党委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其他司法工作的对接;加强司法救助委员会与赔偿办的对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实务与理论的对接。人民法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打开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群众的“求助之门”,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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