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执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
2016-09-20 15:41: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黎明
  近日微信朋友圈和网络媒体被一个消息刷屏,2016年9月8日上午9点45分左右,山东寿光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到菏泽市曹县某银行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办理过程中,30余人冲进银行对二人围攻殴打。警察到达现场后,执行员提出让警察提供保护并送二人去医院的要求被拒绝。警察拒绝要求二人去所谓的“指挥部”见县领导进行汇报,二人拒绝后又被殴打。无奈到达“指挥部”见到了所谓的“韩主席”,并胁迫法院将银行的查封手续拿走。直到下午14时30分左右,两名执行员得以乘车离开。这件事震动最大的是法院群体。也许大家想说什么,又说不出什么话,心情是沉重的,但是向谁说呢?谁能理解?

  法院现有实践中,不可能在诉前保全阶段主动帮原告查遍被告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财产信息,账号、房屋地址等,否则不可能主动查,也不可能动用执行查控系统。在财产保全期间就查询当事人的财产信息,也是为了保障执行。执行有多难?去看看执行法官手中人山人海的案子,那一张轻飘飘的强制执行申请书,配上原案文书复印件,凑成几张一卷薄薄的案子,递到执行局,但后面的执行法官要花多少工夫、喊多少话、吵多少架、跑多少路才能把案子执行过来。闹的,哭喊着的在法院执行庭里比比皆是,虽然笔者现在不在执行局,但是前几年的执行法官生涯切身体会到那种痛苦和焦灼,那时就觉得已经够崩溃了,别说有人天天上门找你吵,逼得你再去找别人吵。谁不愿意案结事了高枕无忧,但是可能吗?从案件发生之前,财产就可能转移了,冻结的银行卡都是零,老百姓维权难,好不容易走完诉讼流程,拿到一个结果,执行的时候面临的又可能是毫无希望和遥遥无期的等待。一面是执行难、老百姓维权难,一面是对法院的抵触、不理解、甚至围殴。但是公平不能因此被忽略。作为守护公平的最后一环,不期待能说服任何人,因为规则不在嘴上,但是社会需要确立一个规则,让人们普遍信赖并执行,共用一套规则体系。这是法治。笔者撰写本文旨在从执行法官人身和职业安全保障问题为视角,谈自己一点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执行法官人身和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现状

  执行法官人身和职业安全保障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包含执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任职安全保障等具体内容。当前执行法官面临的人身安全保障、任职安全保障问题有杀害、伤害等直接暴力行为,侵害法官生命健康问题、自伤、自杀等暴力行为,侵害法官职业安全问题、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非暴力行为,侵害法官身心健康问题、法官履职责任追究制度被随意滥用,危及法官职业安全问题。由于范围之广,类型之多,数量之众,难以例举和统计。给法官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法官身心健康。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有无过错,执行法官随时面临着被侵害的危险。再者缺乏救济措施,法执行官时常成为弱势群体。这既是对执行法官身心的伤害。也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危害。

  二、执行法官人身安全和职业保障问题的表现

  针对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频频出现,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毒化了司法环境、激化了社会矛盾,还严重影响了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动摇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和社会公正的信仰,从而扭曲和弱化社会的价值观建设体系,付出的社会成本,可谓越来越大。同时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共性问题,我国处于经济、文化、制度等社会领域的成熟和过渡阶段,这一问题的凸显,是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现象。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不少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部门,经常处在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把不满情绪转移到执行办案人员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要求法院出面处理一些非本职活动时,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给个别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干警执行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骂两句、打几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没有人挺身而出制止不法分子。同时受社会利益调整物化思想严重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心态失衡。在社会进入“改革攻坚期、利益调整期、矛盾高发期”阶段,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保护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整体步伐,一些弱势群体表现出心理上的“焦灼感”和“危机感”,一些强势群体表现出行为上的“暴力威胁”和“利益共生”倾向,从而致使相当部分的社会公众滋生“不平衡、不公平、不满意”的心态,对立日益严重,矛盾日益尖锐。而执行过程恰恰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契合点,也是各种利益和情绪的交汇点,在此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为捍卫自身的权益,往往会不自觉地使用过激手段,将不满情绪和吃亏心态的怨气发泄在法官身上。少数败诉的当事人是出于报复和仇视的心理,对执行法官实施人身侵害,制造暴力事件。

  (二)舆论导向尚需要引导。媒体不能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忘却其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忽视其对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不可否认在执行队伍中存在极个别的害群之马,但执行队伍的整体形象在逐步提升,社会公信度在逐步提高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媒体的适时适度介入有利于宣传执行队伍建设新形象,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与此同时普法工作滞后,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法制观念淡薄。多年来突出经济发展,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对社会人的精神关注。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不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而且严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导致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公正司法的要求产生了较为突出的矛盾。少数当事人囿于自己的知识面,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在诉讼中,比较多的农民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一不如意就和法官对着搞,动辄耍横的、动粗的比较常见。执行中,有些人为维护乡邻关系,有时会参与围攻、抗拒执行。还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关系、有门路”,视法律为儿戏,信“访”而不信法。少数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查封决定视若儿戏,随便撕毁,有的甚至千方百计转移、藏匿财产以逃避法定的义务,再加之法律思维与大众的朴素思维存在现实差异。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受教育水平低的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觉得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不懂得也不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出现败诉或者法庭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时,就想当然地以为法官偏袒对方,或者拿了对方的好处,或者对方“上面有人”,在觉得自己有理却又吃亏的心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迁怒于执行法官,对法院也心生怨恨,一旦出现合适的时机或者受到外界刺激,就会做出过激的行为。容易酿成围攻和袭警事件的发生。

 (三)相关法规制度的缺位,打击不力。从现行的《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执行法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道德要求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但对执行法官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只在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危害执行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措施不足。我国现行刑法专设一章“妨害司法罪”对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但却无制裁危害执行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一些闹得凶的、危害重的、影响大的,往往以“司法拘留”的形式把当事人拘留几天放回收场,刑事扣留、追究刑责的更是鲜见。再加之刑法、治案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侵害执行法官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整治处罚。但往往由于有关单位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依法办案进行干预,特别是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更是横加阻拦。有的表面上支持外地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使外地执行举步维艰。有的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敷衍塞责、久拖不执,或者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要求委托法院中止、终结执行。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执行法官内部消极保安全的思想比较流行,缺乏对自身安全的警惕性和应急能力。一方面,法院对损害执行法官人身权利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且法院内部对执行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少数法院连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都不完备。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多数法官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再次,部分执行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少数当事人正是摸透了“法院怕出事”“法官怕惹事”的心理,动辄恶意上访、无理缠诉、暴力抗法,或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相威胁,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此外,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法院安全措施不力等也是产生过激行为出现暴力事件的原因。而执行行为简单粗暴,也是诱发暴力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甚至故意把素质较差的干警放在执行队伍从事执行工作,这就导致执行队伍的素质先天不足,很难保证执行行为的公正、文明。再加之一些执行人员国情、社情意识淡薄,对执行环境的优劣缺乏判断能力,对暴力抗法的苗头不能敏锐地察觉,发生抗法事件后,无力控制局面。有的执行人员甚至滥用职权,野蛮执行,引起被执行人拒抗心理,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暴力抗法。

  (六)执行法官与当事人过于“友善”。被伤害的执行法官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执行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执行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关系的社会中,作为一名法院的执行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

  从发生的暴力抗法案件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1、从暴力程度看,有日益加剧的趋势。前几年,执行法官遇到暴力抗法情形,主要是推搡、辱骂等,阻碍、拖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但近年来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执行人员致使伤案件越来越突出,暴力程序明显加剧,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2、从案件性质看,刑民执行案件均有。3、从发案地点看,发生在执法现场的居多。绝大部分抗法案件都发生在现场执法活动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向法院蔓延的趋势,有部分当事人采用围堵办公场所,阻碍正常办公秩序的非常手段,还有个别涉案当事人雇用老年人对法官进行谩骂及人身攻击,对于老年人法院也不便采用强制措施。还极个别案件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却不按照程序进行上诉或申诉,而采用极端手段,蓄意制造恶性事件。4、从作案对象看,文化素质普遍低下。

  三、对执行法官人身安全和职业保障问题的完善建议

  从寿光法院执行法官遭受围攻殴打这件事情上看,暴力抗法侵害的是执行法官,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挑衅的国家司法权威。法院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完善立法保障。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加强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的特殊法律保护。将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的特殊保护及具体措施写入《宪法》和《法官法》。明确执行法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法定事由和程序,确保执行法官任职安全。增加法律刚性条款,加大对危害执行法官职业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执行法官职业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主流的批评、教育、提出司法建议、消除影响等“软处罚”手段,增加法律刚性条款,赋予执行法官职业抵御外来侵害的有力“盾牌”。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落到实处;扩展妨害公务罪的时间和地点,在时间上不局限于开庭审理时,在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针对危害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借鉴国外经验,赋予执行法官职业权利保障以具体内容。执行法官因执行职务的作为或不作为,享有不受诉讼,不出庭作证的免责权。建立执行法官职责豁免制度。执行法官享有职责豁免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即法官履行执行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享有免受责任追究的特权,法官职责豁免制度赋予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刑事追究。同时建立执行法官惩戒制度。将惩戒事由界定为执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行为,确定由专门机构负责调查,设置听证程序,赋予执行法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经过多数人讨论通过,才可以作出惩戒决定,以避免执行法官被随意追究责任。给执行法官以特殊的职业安全保障,为执行法官配备警卫人员、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执行法官感到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提出特殊保护申请。

  (二)从快从重打击暴力抗法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后,应把握时机,在短期内从快从重处理,否则,难免影响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公安机关在担负解救任务的同时,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取第一手证据,对事件的定性、危害性取得固定证据。对构成一般暴力抗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应按照《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量刑,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提高执行法官自身素质,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的不安全事件。提高执行法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妥善化解矛盾;加强心理学知识学习,疏导当事人对立情绪;强化执行作风和廉政教育,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不安全事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法官安全防范技能。同时探索实行执行案件提级或跨区域执行制度,降低执行法官遭报复的风险。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尽可能提级执行或跨区域交流执行,避免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公正执法产生怀疑,减少当事人了解和掌握执行法官行踪和个人信息的机会,降低当事人缠闹、报复执行法官的风险。

  (四)设立执行法官维权机构,对执行法官权益受侵害提供救济。设立执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接受执行法官投诉,负责审查、处理执行法官维权事项。对侵犯执行法官合法权益或职业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执行法官的,要及时澄清是非,进行相应处理。并合理设置执行法官考核评价体系,避免给执行法官权益保障带来负面影响。避免机械地将当事人投诉和结案率作为考核执行法官的指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只有执行法官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予以相应考核,避免因执行法官害怕被投诉而不敢制止当事人的危害行为。

  (五)发生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执行;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事件的干部要报告当地纪委,严肃查处。

  (六)加大强制执行措施的惩戒力度。“执行难”或“执行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反映。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比较少,而且很多条文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惩戒力度,修改《刑法》,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严格追究暴力抗拒执行者的法律责任,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

  (七)加强舆论监督与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对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和对事件的处理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将“恶民”公诸于众,使得赖债者不敢抗法,从而激起广大公民的正义感,为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必须加强普法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办案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办案为荣的大氛围。暴力抗法发生后,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地进行新闻报道,做到对事件不掩饰,不干扰,不添乱。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官依法办案要充分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

  (八)切实提高警觉,树立自防意识。转变传统上“当事人不敢冒犯法官”的观念,在思想上切实树立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防备意识。日常工作中禁止私自或单独会见当事人,不要轻易将家庭住址、家属子女和私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告诉当事人;对矛盾过度激化、当事人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安全警讯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启动相应的安全防卫机制。同时强化自卫能力,学会应急处理。要采取主动措施,避免成为侵害行为上的“弱势群体”,维护个人权益上的“被动群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防卫常识的学习和训练。重点掌握心理疏导方法,遇险遇袭时如何反应,身边出现暴力事件时如何处置,对不明性质的液体、刀具、凶器等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和躲避。同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法院执行工作压力。重视和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克服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程序的高度技术化、职业化带来的,民众利用和对其处理结果理解上的障碍等司法和诉讼的固有弊端,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更为便捷和事宜的渠道。 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司法部门支持,畅通多元化社会救济渠道。与公安、武警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

  (九)优化警务保障,提升执行装备建设。要求执行法官外出办案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并要全程记录。同时携带执行单并办案系统,时刻与执行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对跨辖区执行案件一定要事先获知与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联系方式,一遍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及时获得支援。还要建立应急预案,高效处理问题。着眼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以维护执行法官权益为方向,对暴力事件、过激行为、伤害行为、威胁行为等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建立有前瞻性、预见性和可行性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执行法官学习,知道一旦出了情况“怎么办?”尽可能避免可能扩大的损失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重大和疑难执行开展安全评估,实施动态保障。建立执行案件风险综合分析机制,重点掌握一些矛盾大的、涉及人多的、对立严重的、当事人有滋事倾向等安全风险高的执行案件,对承办人实行重点保护制度。执行这类案件的时候,必须有法警随同,既要保障执行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在执行法官需要强制执行时,由法警按预案给予动态保护。

  (十)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讲究工作艺术。同时大力加强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现场处置能力,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要加强一线执行队员的装备建设,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关心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要强化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干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讲究工作艺术,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办案、野蛮办案的行为,树立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

  结语

  侵害执行法官人身和职业安全事件并非偶然现象,是多种原因共同交织的社会综合症。仅仅采取几项简单的保障措施,难以起到根本效果。笔者撰写本文仅仅对执行法官安全保障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这一课题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深入研究。

参考书籍

1、李贤贷《关注法官安危,确保审判安全》 法制日报

2、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张贤儒 颜永刚《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现象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谢佑平、张崇波《司法权威:理论透视与问题研究》、魏磊《司法权威问题研究》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08年8月4日、丛颖、陈潇斌、张帅《司法权威若干问题探究—以我国法治建设为背景》《法制与社会》2009年05期

5、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第42页

6、史子泽《浅谈法院安保工作安全风险评估》来自知网《华章》2013(32) 2014年10月16日发布

7、程雷《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法制时报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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