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助推司法改革
2016-09-25 09:27: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陈毅清
  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能够起到前置过滤的作用,对规范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将具有积极意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部分提道:“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

  从司法实践看,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总体上而言,现阶段,法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还不是很高,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能够起到前置过滤的作用,对规范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将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其中一项保障性措施,在目前仍属于新生事物。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只有进行准确定性,才能真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助推司法改革的现实效果。

  首先,要确保组成人员的专业性。顾名思义,专业法官会议在人员组成上应当由“专业法官”组建而成。而专业法官的评判标准,应当以法官过去几年所办案件的整体质效进行界定,只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缺少实际审判经验的法官不应当成为“专业法官”。同时要注意“领域对口”,应是该专门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其他领域的法官由于审理案件的差异性也不应当获得该领域的“专业法官”资格,个别稍微落后的基层法院如果不具备条件,则不应当盲目追求“高大上”,可由管辖的中级法院组建全市(地区)的专业法官会议,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时,可以提交全市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其次,要确保讨论范围的限定性。《意见》规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院庭长、审判长作为有权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权力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对拟提交案件进行把关,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量刑幅度或裁判结果等事项不能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才是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价值体现,为此,拟提交案件应当准确列明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面临的焦点性矛盾和分歧,使会议讨论更具准确性,提高会议质效。

  最后,要确保讨论结论的参考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目的就是要与司法审判的亲历性和独立性原则相契合。《意见》规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这充分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结论仅具有参考性价值,合议庭不能直接以会议讨论结论作为裁判结果(但不代表合议庭评议结果不能与会议讨论结论相同)。因此,合议庭应当对会议讨论结论组织复议研究,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判。讨论结论的参考性价值斩断了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后主审法官有可能形成的“二次依赖”,倒逼办案法官真正负起责任全心全意办案,有利于审判独立性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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