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
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
(2015)行提字第33号
2016-11-01 08:0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一)基本案情

  马恩本原系黑龙江省嫩江县临江乡铁古砬村村民,因修建水利工程需要,移民到山东省汶上县。2003年马恩本与接收地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安置补偿费已汇至接收地政府。2006年8月,国家发改委提高移民安置补偿费,嫩江县移民办将调整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全额兑现,拨付给铁古砬村。马恩本认为,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应拨付给移民接收地,而不是铁古砬村,并多次去嫩江县移民办及嫩江县政府讨要,但始终未予拨付。马恩本为此信访投诉,2011年6月27日,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要求嫩江县政府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安置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收到黑河市政府复核意见书后,马恩本多次去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未履行相关拨付义务。马恩本提起诉讼,要求嫩江县政府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黑河市政府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马恩本于2013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超过两年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后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撤销嫩江县政府的信访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应当执行。嫩江县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后,马恩本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恩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根据,且嫩江县政府一、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恩本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嫩江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移民款的法定职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对外地当事人诉权保护是否到位,考验着法官的司法责任感。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由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难以避免当地法院出于保护本地当事人利益的不正当考虑,出现不公正裁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能够排除地方干扰,作出公正裁判,监督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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