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
陈冀平江必新刘贵祥出席
2016-11-05 19:29: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京霞 赵岩
  11月5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学会审判与法治发展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刘贵祥,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万明等出席。

  陈冀平代表中国法学会对研讨会的举行表示祝贺。他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要坚持司法规律,强化审判对侦查、起诉的监督制约作用,也要立足中国特色,坚持宪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要统一刑事司法标准,正确理解和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裁判原则和制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惩罚。要注意加强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处理好庭审实质化与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他希望,各政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一线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一如既往地支持法学研究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改革,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更多更鲜活的实践样本。

  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从行为法学的视角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主体之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共识。在改革目标定位上,既要保障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又要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罚。在司法人权保障上,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也不能忽视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在政法各机关关系上,既要坚持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要强化审判机关的裁判主体及其责任定位。在改革内容上,既要确定以审判为中心,又不能忽视侦查、审查起诉的基础性作用。在改革焦点上,既要强调以庭审为中心,又不能轻视庭前程序的功能作用。在庭审模式选择上,既要防止纠问式的弊病,又要防止对抗式的弊端。在庭审实质化方面,既要克服庭审形式化的弊端,又不能轻视程序作用,不能在正当程序上打折扣。在改革重点的把握上,既要关注证据裁判规则的落实,又要注重证据规则本身的科学化、理性化、正当化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上,既要重视形式合法性,也要注意实质合法性要求,以及合目的性、合正义性的整体要求。在程序保障方面既要注重繁简分流,又不能克减当事人必须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改革的大方向上,既要推进司法文明进步,又要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杨万明向与会来宾介绍了北京市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2015年以来,北京市法院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制定《关于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完善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机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两年来,试点使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6106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16.9%,充分发挥繁简分流功能,为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相关负责人,北京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和干警代表1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人员围绕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等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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