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后同步消除影响的配套制度的建议
2016-11-16 10:0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瑛
  今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发生多起案件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在信访或在网络上发布负面网评情况。针对此现象,该院经调研发现,基本上都是因为被执行人在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将该被执行人屏蔽,但因客观上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上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民航、银行等关联单位的系统更新不及时,导致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受碍,引发了新一轮的矛盾。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制度不健全。近年来,法院致力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交流平台工作,实现了法院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的衔接共享。但因该信息交流平台是各部门各自构建的,不是统一的同步信息平台,尚处于失信信息的初步连接阶段,存在信息发布和更新上的不同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信信息的发布与共享效果。通常,法院执行工作中,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经审查后即时依法屏蔽了该被执行人在法院系统公开的失信信息,而银行、工商等协执单位一般需一周左右才能撤销相关审查限制,易造成当事人无法及时开展融资信贷等经营活动,进而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

  二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周期较长。现行的失信管理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发布和屏蔽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服务器统一进行,由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量巨大,发布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耗时较长,遂与债务人要求及时屏蔽名单的要求产生矛盾。

  三是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后,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不能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对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针对以上问题,浉河区法院建议:一是强化社会失信信息的共享。当前受我国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匮乏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得到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后不能及时地采取处罚措施,使威慑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就成为必然。建议将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无缝信息链接.最终形成全面及时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库。

  二是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确保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后,各共享、联合惩戒单位能达到同步消除影响的效果。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是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作为执行威慑制度中的一部分,其出发点与立足点是其他执行威慑制度没有涉及过的信用评价方面,是执行过程中较为独立的全新的制裁措施,需要确保相应的衔接畅通。实际工作中,这种衔接表现仅是在已有的《执行决定书》中加入关于失信名单的通知,故须完善执行程序中的信用配套,并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名单平台的公示准入制度和退出屏蔽制度、救济保障制度,规范系统操作程序。明确被执行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并予以平衡,对公开制度进行严格限制,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渠道等进行充分地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开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侵犯。重视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并将被执行人额外利益的牺牲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