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及建议
2016-11-23 09:01: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董如易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执行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农村地区地广人稀, 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登记制度不健全,农民的现代理财观念薄弱,加之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与现有执行制度之间的矛盾,使得法院在农村地区执行中遇到人员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发现、有财产难以处置等困难,亟需有针对性地予以破解。

  一、农村地区法院执行难的理性思考

  1.宗族习俗影响较重。一些农村地区宗族思想较重,看重宗族利益、个人利益,诚信意识不足。虽然法制宣传工作时常在进行,但农民的法制意识多数仍较低。有的农村被执行人,以当地传统习俗来衡量事情的对与错,往往认为自己才是最有理的,对方是以偏理来欺负人,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合法,对抗情绪大,并通过信访来给法院施加压力。

  2.农村被执行人难找。农村地区地广人稀,房屋建筑分散,人口居住不集中,加之有的地区山林、沟壑众多,被执行人易躲藏,一时难以寻找。而且,农村是一个乡邻社会,彼此间熟人较多,熟人之间总会有顾虑。往往执行法官向乡邻打听被执行人情况时,难以得到真正的协助。加之受市场经济影响,分工细化给农民提供了越来越多进城劳动就业的空间,农村涉案被执行人,除年岁偏大的,大部分都会外出务工,长期不归,踪迹难寻,以此长期逃避执行。

  3.农村执行财产难查。一是农村执行财产形态的特殊性。农村被执行人财产存属形态特殊,其主要表现为现金、宅基地、林权、土地、农产品收入等多种形式,常规的调查方式难以发现,必须通过实地花费大量时间调查、走访或到基层组织了解等方式才能查清。二是信息化手段难适用。不可否认,在城市地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能够大大提升执行效率,节省执行时间,但在农村地区信息化未必管用。农村地区网络贫乏,信息登记不全,农民理财意识陈旧,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平台调查往往难以有收获。三是调查难度相对加大。在农村执行案件办理中,有些本来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苦于没有证据,而被其亲属冒认也难以奈何。

  4.执行财产难变现。一是受政策限制影响。在对农村被执行人财产处置中,往往会受到许多政策性因素的限制。比如,农村房屋处置,涉及对宅基地的一并处置。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仅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且一户一宅,那么农村房屋转移就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间进行,且受让方必须为尚无宅基地的村民,这就给处置变现大大增加了难度。二是欲卖而无人问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果固守传统农业发展的经济模式,农民的收入会很低,很多农民将目标移向了城市,仍在农村买房买地的,除了商业开发之外,属于农民个人的比较少。三是违法建筑难处置。相关部门对农村建房监管不到位,加之部分农民文化不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私建行为较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不少的违法建筑,但苦于手续缺失,处置难度大。

  5.强制措施威慑不足。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强制措施在城市地区的执行工作中效果明显,然而在面对农村地区的被执行人时,威慑力明显不足。比如,纳入失信名单后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飞机、贷款等限制,对农村被执行人来说作用不大,因为有的被执行人一辈子最远就到过当地乡镇,也不用贷款。又如,限制高消费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几乎没有高消费,适用难有效果。再如,拘留或者罚款措施,有的被执行人认为拘留就是到拘留所住几天,罚款随便罚,反正无钱缴。

  二、推进农村地区法院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1.尽量从源头减少涉农案件数量。引导群众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提升。执行法院要加强与乡镇基层组织的联系,加大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争取将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矛盾纠纷,将更多的矛盾消融在诉讼之前,执行的压力自然就轻了;切实充分发挥审判环节案结事了的作用。

  2.根据涉农案件特殊性展开财产调查。一要明确农村财产调查标准。要根据农村财产形态的特殊性,针对性的确立起一套完整的调查标准,明确哪种情况下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要厘清农村财产调查范围。一般来说,农村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存款、农业收入、房屋建筑物、宅基地使用权、器具、饲养的家禽等。三要制定针对性的调查措施。要根据不同特性的财产,制定针对的调查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执行财产调查程序。

  3.积极探索农村财产处置途径。关于宅基地一并处置变现问题。笔者认为农村房屋财产权益是现实存在的,只要在明确瑕疵披露、告知风险、区分后果承担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评估拍卖和以物抵债。关于无证财产的处置变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情况处理,如果经查,可以明确为违法建筑的,可以及时对该建筑物的所有建筑材料进行变卖,如果经查,可以明确补办合法手续的,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可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4.采取农村特色的强制措施。一是可以施行失信的乡土化曝光。农村被执行人的文化及法律意识虽然偏低,但面子思想较重,若在当地公共场所、乡村公告栏等地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效果可能更佳。二是扩展限制高消费范围。可以单独设定出一个分界线,将住宾馆、买家电和农用器械行为等纳入限制农村高消费的范围。三是可以利用执行黄金期。对于涉农案件来说,春节前后是执行的黄金期,执行法院要充分利用好,有助于许多积案得以执行兑现。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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