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两个意见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
2016-11-29 11:00:46 | 作者:杨青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杨青)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用十七个条文,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要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专门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重要意见、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甄别纠正工作程序、司法政策、工作落实六个部分,共22条。针对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国家赔偿等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