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关于应对案件数量激增的调研报告
2016-12-29 15:15: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图一:全省法院主要类型案件新收案件数
  • 图二: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全省法院新收案件四年环比
  核心提示: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案件量激增,特别是2015年以来更是涨势迅猛。为客观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增长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全省法院2013年以来的案件为研究样本,借助司法统计数据,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3至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分别为63.5万、81.3万、106.6万,占全国法院案件比重分别约为4.4%、5.1%、5.4%,同比分别增长13.8%、28%、31.2%,总量均居全国第五。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法院已受理案件117.8万件,其中新收98.9万件。

  2013至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收案数(以下数据均不含旧存)分别为629907件、699445件、873534件、583132件,其中刑事案件逐年下降;民商事案件基数大,增量最多,增幅略低于全部案件平均增幅;行政案件基数较小,但增幅较大;执行案件基数较大,且增幅最大。上述四类案件占案件总量的96%以上(见图一)。

  从环比看,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见图二)。

  从案件类型看,2013至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分别为400970件、453790件、569750件、366333件,占案件总量的63.7%、64.9%、65.2%、62.8%,同比增长13.2%、25.6%、25.9%。合同类、权属侵权类和婚姻家庭类案件是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构成(2016年上半年,该三类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88.4%)。其中,合同类案件分别占民商事案件的57.7%、56.8%、64.9%、50.8%,占全部案件的36.8%、36.9%、42.3%、31.9%,该类案件对民商事及全部案件的增长都影响较大。合同类案件中,借款案件占比最大;在借款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较快,占比最大。

  2013至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行政案件分别为15484件、15881件、22042件、21012件,占案件总量的2.46%、2.27%、2.52%、4%,同比增长2.56%、38.79%、43.15%。其中以公安和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占一半以上;一半以上的行政案件集中在全省约五分之一地区;法院层级越高,案件增幅越大。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河南高院、全省中级法院、全省基层法院行政案件收案分别为1680件、8821件、17001件,同比分别增长543.6%、71.6%、54.2%。

  2013至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执行案件分别为109046件、127738件、184462件、141472件,分别占案件总量的17.3%、18.6%、21.1%、24.3%,同比增长17.1%、44.1%、61.7%。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激增,尤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最为明显;刑事执行案件增幅明显,其中刑事财产刑增量较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从一审收案情况看,2013至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一审案件分别为435141件、470725件、579894件、364325件,占收案数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69.1%、67.3%、66.4%、62.5%,说明非一审案件占收案总数的比例在上升,即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所引起的二审及生效判决所引起的再审、执行等案件增多。

  从2016年全省收案数变化趋势看,案件增速放缓并逐渐趋于平稳。从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同比增幅来看,2015年5月至7月案件增速迅猛,但从2016年5月起增幅回落。2016年10月全省有27个法院收案数同比下降,104个法院收案数环比下降(含11个中级法院和93个基层法院)。

  从地域上看,案件分布不平衡,经济较为发达、人口集中地区案件量相对较多,郑州、洛阳、新乡三地2015年收案占全省收案总数33.4%;案件增长不平衡,传统工业区及新兴工业城市案件量较多,增幅较大;一些类型案件的区域性明显,如民间借贷、交通肇事、保险纠纷等多发生在经济活跃地区。

  二、原因分析

  1.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是民商事案件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较大,导致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及基础经济关系的案件在短期内成类型化增长趋势,形成新的主要增长点。民间资金流动活跃而监管不力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多发;房地产市场活跃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等。

  2.法律修改及政策调整造成行政案件大幅增长。一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破解行政案件受理难效果明显,城镇化建设和城区改造过程中引发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大量增加。二是修订后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收案范围,调高了级别管辖标准,对行政案件增长幅度有较大影响。三是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增强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加之立案登记制、诉讼费用改革等综合作用,使得行政案件增长较快,占案件总量比重逐年增大。

  3.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专项活动直接影响执行案件数量增长。除受民商事案件增长影响外,各级法院积极破解执行难,加大对拒执行为惩戒等专项执行工作的开展,都影响执行案件的增长。河南省大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对执行难集中攻坚,部分“抽屉案”重新进入执行工作流程。2015年以后案件统计方式的不断规范,执行财产保全、恢复执行等案件单独统计也导致了执行案件数量增长。

  4.部分案件质效不高造成案件难以终结。一些案件质效不高导致上诉率和申诉率较高,衍生出二审、再审甚至信访案件,造成案件反复,浪费司法资源。目前案件多压力大,一些地方采用通报周结案率的方式激励结案,但过分强调短期内的结案率指标,出现瑕疵案件风险加大,影响案件质效。

  5.多元化纠纷解决、繁简分流机制发挥不足导致案件分流效果不明显。2014年至2016年10月,全省民调组织调解案件分别为907634件、1015546件、729586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44336件、35895件、28344件,法院委托4681件、4137件、3207件。可见,河南省民调组织每年化解近百万件矛盾纠纷,且逐年有所增长,但疑难复杂案件、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占比较小且数量下降,特别与近年来诉讼案件激增的现状相比,民调力量有待进一步发挥,诉调衔接有待进一步增强。同时,繁简分流机制缺少系统运作。2016年以来,河南省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小额程序适用率仅6.1%,简易程序适用率仅48.5%。“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多层次诉讼体系未完全建立,案件存量消化较慢。

  此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失信行为频发,滥用诉权、无理诉讼等多发,当事人重权利而忽视自身义务承担,如执行生效判决自觉性欠缺等,都造成案件数的增加和司法资源浪费。

  三、对策建议

  1.推进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应对民商事案件增多。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做好诉前引导分流;用足用好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快审程序,实现简案快办;针对民商事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且基数较大的特点,组建专门审判团队,推动专业化审判,实现类案分流;集中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探索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加强对新型案件调研指导,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

  2.探索异地管辖基础上的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适当分流案件应对行政案件增多。探索异地管辖基础上的集中管辖机制,将行政案件集中到某几个法院管辖,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促进行政审判专业化;探索异地管辖与指定管辖适当分流案件相结合的管辖机制,依案件量调整管辖法院,将一部分行政案件分流到案件量较小的法院,解决行政案件地区间不平衡、忙闲不均现象;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依法审理共同诉讼,避免人为拆分案件。

  3.集中优势力量和案件分流相结合应对执行案件激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方面要去存量,清理长期以来积压的大量执行案件。集中全院力量,盘活全省执行力量,打好执行攻坚战;推广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分散执行案件数量,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要减增量,把执行案件增量控制在正常状态,使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在诉讼环节就与执行阶段形成良好衔接,加大保全措施的适用;提高调解率,减少执行案件;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生效裁判自觉履行。

  4.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减少非一审案件,实现案件总量结构合理。一审法院要重视案件审判质量,争取在一审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业务指导、案例指导、专业法官会议、疑难问题会商等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5.人案动态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注重以案定员,用好预留员额进行动态调配,让司法资源流动到案多人少法院;充分发挥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等优秀审判力量的作用;改变法官、辅助人员数量倒挂状态,大量增加司法辅助人员;在全省法院或各市法院之间建立法官流动机制或建立巡回法庭,应对案件量不平衡;建立案件分流机制,通过指定管辖对法院间案件进行调整,实现各地市案件数的平衡。

  6.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减少法院整体运转内耗。打破庭室限制,实现审判团队化运作;建立板块化管理模式,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分为审判业务、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三大板块;实行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和技术性事务社会化购买。

  7.完善诉讼制度机制,有效提升审判体系能力现代化。打破庭室架构,以审判团队为基本办案、管理、考核单元,实现扁平化管理;建立裁判文书签署制度,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形成“谁办案谁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审实质化;推进庭审方式改革,简化简易案件庭审程序;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统一实体标准、程序标准、类案标准,实现刑事量刑规范化、民事办案标准化,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8.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系统。强化审限流程审判管理,规范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9.其他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源头分流作用,有效控制诉讼案件增量;建立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机制;尽快启动省级人财物统管,不断优化司法环境;提高法官地位和待遇,有效解决目前法官流失问题。

  (课题组成员:王韶华 姜立恒 关永生 许小兰 陈 涛 王俊霞 周 杰)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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