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视域下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反思
——问题、成因和出路
2017-01-03 14:45: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法院 | 作者:朱细腊
  一、问题的引入——人民法院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考察

  1、法院文化建设有效投入不足,重视力度不够。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为标志,全国法院系统吹响了向法院文化进军的号角,201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 更是将法院文化推向了一个新高潮。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受案数急剧上升,人民法院的规模不断扩大,人民法院亦是通过多措并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包括以提升干警文化修养,为其执法办案营造良好审判执行环境的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日益成为与审判执行工作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很多法院都已经组建了专门的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或文化办等组织机构来负责法院文化建设的有效运作,不少法院也已经为法院文化建设选配了年富力强的干部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但反思当下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工作,仍然有许多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比如限于人民法院自身资源的极其有限,很多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工作并无专门的机构和编制及经费。而人财物等资源的匮乏无疑对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工作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虽然相当多的法院都已经认识到文化建设对于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人民司法事业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但仍对文化建设工作不够重视,也就自然不愿意为法院文化建设加大投入。认识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缓慢过程。即使很多法院的领导已经意识到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很可能只是停留在观念和口头而并无更多的实际付出或进一步的实践。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民法院支配的资源有限所致,也与文化建设工作投入大、见效慢等原因不无关系。因为法院文化建设在前期的大量投入很可能颗粒无收而需要一段长时间的发酵,其强大的功效才能逐步显现。因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作为一种改造提升法官精气神、提升其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等精神层面的内容,并无一个科学的可量化指标。即使有,作为一种深刻塑造或重塑法官内心世界,改造法官文化风貌的精神性活动自然无法立马见效而收立竿见影之果。

  以江西法院系统为例,据笔者的考察和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来负责法院文化工作的有效运转。而在基层法院系统,形势却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并无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专职干部乃至临时性领导小组来负责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即使负责日法院文化建设日常工作的干部为具有丰富文化工作经验的干部亦因为时间的有限、工作的繁杂而无法顾及到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人民法院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投入有限的局面在基层法院系统尤为突出。

  2、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转化为直接审判力的转化率过低,无法为一线审判工作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考察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现状,另一突出的问题便是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转化为直接审判力的转化率过低。转化率过低必然不利于导致投入产出比低下,消解人民法院建设法院文化的激情与热情。如部分干警对于法院文化一头雾水,处于一种观望乃至排斥抵制的心态,对法院文化活动热情与积极性不高,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应付了事者居多。而部分法院为突出法院文化这个特色,以求得政绩和捞去仕途上位的政治资本,大兴文山会海之风,大量的召开会议、印发文件,但下面却无人响应。会议开完,文件念完,收效甚微,文化建设并无明显起色和根本性的突破,还是原地打转转。光有文件和会议,而无进一步实质性的推进举措显然无法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深入推进,促进干警精神风貌的根本性改造与扭转。另一方面,很多无效的文化活动挤占了法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法院组织文化活动并未征求干警意见,而是一刀切、一言堂,容易致使干警反感,干警以缺乏对法院内部组织活动的兴趣,自然没有办法真正投入到文化活动中。磁瓦,随着人民法院收案数的连年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压力逐步凸显,法官连庭审、制作文书的时间和精力都捉襟见肘,自然无法有心、真正融入到文化活动中,无法真抓实干地开展一些富有成效的文化活动。   

  3、法院文化的精神战斗力未能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法院文化是一种行业文化,是文化披泽审判系统的一种自然折射。但从本质上来看,法院文化还是属于一种精神领域的软实力,文化建设不能为法官直接提供庭审技巧,亦无法立马提升法官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因为文化是一项细工慢活,需要精心培育和长时间的发酵,才能收效。因而其是通过提升法官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培育法官良知和提升其法学理论功底来提升法官的精气神间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审判的正能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文化并不能直接为法官提供审判力,而是需要通过化合反应转化成一种法官饱含良知、学富五车等精神层面提供间接性的审判力。若非如此,法院文化建设就背离了当初的初衷。不重视、少投入,对法院文化无所谓肯定是不行的,没有真抓实干当然无法见效果。但是一味投入、盲目投入,不仅导致资源浪费,挤占一线法官本就捉襟见肘的时间和精力亦肯定是行不通的,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不仅背离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初衷,亦偏离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轴线。

  二、原因的剖析——法院文化建设不尽人意的可能性断想

  1、人民法院自身资源有限和文化建设意识不强。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突出体现在人民法院收案数连年攀升,人民法官的队伍不断壮大。而随着人民法院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启动诉讼当事人主义等司法改革,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这可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得到印证。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变得越发艰巨,无论从收案的数量还是案件的品种类型都是成倍增加。这无疑给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为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的难度和总量增加自然要求人民法院有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应对。审判执行任务的不断加重,也自然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审判执行一线倾斜。而在人民法院可支配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自然用于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资源也就非常有限了而被抛落在无暇顾及的边缘。因为其与审判执行等办案工作在资源分配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资源有限,投入强度不大,文化建设工作自然也就难以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法院不重视文化建设亦是阻碍文化活动顺利开展的一项重要原因。虽然绝大部分法院院长和领导班子都对法院文化建设表示支持,但支持的力度却有所差异。即使大家都在口头上表示重视,真正落实的可能还要打折扣。而法院院长和领导班子如果不真正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不去高位推动,要把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搞好是一项难以想象的事情。

  2、法院文化建设与审判执行未能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及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缺乏科学定位。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等核心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联系上,两者都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是辅助审判工作的重要润滑剂和纽带。两者都是以保证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结为共同目标。在区别上,审判工作与法院文化建设亦是存在明显质的差异。因为两者的使命是不同的。两者对工作的要求还是有区别的。因而在分配法院资源上,两者关系会存在紧张与冲突的可能。比如用于法院文化建设的资源多了,自然很可能就要削减用于审判执行线上的资源。因而两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亦是关系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一件大事。因为只强调法官办案,而不开展适当的文化活动愉悦法官的身心、不让法官读书,法官不仅没有精力,也因缺乏读书而没有进步自然也就无能力保障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不仅仅需要法官的良知和一颗悲天悯人的心灵,还需要法官积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高超的庭审驾驭技巧与司法文书制作能力。而光谈文化,大量挤占一线办案法官的时间和精力自然也就无法为人民法官营造一个宽松的执法办案环境。但确实存在部分法院没有恰当处理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审判执行的现象,甚至个别法院及其领导将文化建设工作与审判执行简单机械的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两者必定是只能取其一而不可兼得。没有正确处理好两者在资源上的合理分配、缺乏对法院文化建设与审判执行一个科学的认识是造成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不理想的又一挑战。

  3、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导致文化建设因缺乏制度保障和机制激励难以深入推进。从本质上来看,法院文化还是属于一种精神领域的软实力,文化建设不能为法官直接提供庭审技巧,亦无法立马提升法官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因为文化是一项细工慢活,需要精心培育和长时间的发酵,才能收效。因而其是通过提升法官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培育法官良知和提升其法学理论功底来提升法官的精气神间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审判的正能量。几千年的社会实践一再证明法治固然有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人治更是不靠谱的。法治是一种最不坏的治国理政选择。同样,在法院文化建设亦是同理可证。单靠某个法院院长的一时心血来潮,法院文化建设可能突飞猛进但也可能大起大落。因为随着法院院长因换届的正常更迭,法院文化建设因为新院长的施政理念不同或不认同法院文化建设,那法院文化又很可能被打入千年冷宫。因此,从长远角度出发,开展好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从建立长效机制着手,依靠坚实的制度屏障和激励机制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很多法院一搞文化建设就是搞文山会海,以为开几次会议,多印发一些文件,法院文化建设就能步入一个新台阶,而缺乏相应的制度屏障和机制激励,致使读书等文化活动流失形式,无法收提升法官精气神和法学理论功底积淀之效。

  三、出路的探寻——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路径选择

  1、对外开放搞文化建设,加强人民法院化建设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更新理念,寻找新路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伟大实践已经以事实证明只有开放才能有出路,只有开放才能发展。文化建设工作也不例外。缺乏了开放意识,法院关起门来搞文化建设显然很容易陷入思路单调、方法简单等工作困境,不利于打开文化建设工作局面。开放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自身要加强内部的交流与沟通,更要求人民法院多加强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将文化建设中的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多跟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汇报,通过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与帮助为法院文化建设解决编制、选配干部等实际困难。通过建立与同级地方党委、人大的常态性沟通、汇报制度能及时将困难反映给党委,由党委来化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经费有限、编制匮乏等棘手难题。因为只有做大人民法院的资源总量,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开展才能有更多可以调配的资源,法院文化建设才能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此外法院文化建设的开放还包括了与其他系统的经验交流,学习公安、检察等其他行业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当然最主要的应当是立足于法院系统内部,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调研座谈会、文化建设论坛等形式定期交流法院之间文化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及存在的教训。尤其重要的是要特别学习落后地区文化建设工作是如何克服司法资源紧张等困难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有益经验,这些探索和经验不仅难能可贵,更对全国法院系统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交流意味着在争论与沟通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在交流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新思路不失为一种可能性的选择路径。

  2、科学定位促文化建设,寻找审判执行与文化建设工作的黄金分割线和最佳契合点,让法院文化建设为审判执行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对文化建设工作科学定位就是要摆正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工作体系中的位置,科学评估文化建设工作的分量和意义。笔者以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法院文化建设相比于审判执行等法院的核心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服务性质,必须围绕审判执行服务而开展好文化建设。因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任务和基本职责。脱离了审判执行等法院核心工作区大谈如何搞文化建设无异于舍本逐末。其次,文化建设工作虽然具有辅助性质,但其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人民法院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文化建设工作不仅是保持人民法院红色底色的内在要求,更是对法官内心世界、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化建设工作注重对法官内心世界的改造,注重通过文体活动的开展提升法官精气神,为其执法办案提供健康的身体和过硬的心理素质。通过研读法学名著促进法官理论功底的提升,为其执法办案积累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因而从精神层面来说,法院文化建设无疑对法官的精神风貌、价值观塑造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应该忘记这些都是为了让法官更好地执法办案,为了让人民法院更加优质高效地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定位便是,虽然是辅助工作,但不能将其与审判执行机械对立起来,而是站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的战略角度看,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两者均是都是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更好地履行司法的职责和使命。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为民,公正廉洁是两者的最佳契合点与平衡点。处理好两者的紧张关系,应当始终以是否有利于执法办案,是否有利于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现为主轴线。这不仅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定位,亦是在遇到两者关系紧张,如何分配资源协调法院文化建设与审判执行的关系的黄金分割线。

  3、建立平台强文化建设,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为人民法官的成长平台和锻炼基地,培养一大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尖端的新型党员法官。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文化建设本身亦是一个培育优秀法官的舞台和平台。注重以平台建设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工作首先意味着,文化建设工作需要一个可运行的大平台,其次要将文化建设作为优秀法官成长的大平台来建设,通过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大平台的锤炼和敲打,孕育出一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和业务尖端的优秀法官。这不仅是文化建设工作改造法官内心世界,重塑其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要意义所在,亦是将法院文化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有机化合的巧妙嫁接。首先法院文化建设本身就强调法官要讲学习、讲良知、讲正气。这是文化建设的基本宗旨与初衷,亦是每位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尤其是坚守和战斗在司法一线的党员法官们,如果缺失良知或无能、违纪违法将对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因为按照培根的经典言论,司法腐败的滋生比十次犯罪,比其他腐败要恶劣的多,其很可能动摇的是人民对法治和司法的信心、信赖和信仰。其次,文化建设经常性开展的一些书法下棋、诗词朗诵、主题演讲、裁判文书写作等业务竞赛和文体活动不仅给法官们展示业务能力提供一个广阔的舞台,同时这种有益的活动锤炼了法官的品格和意志、陶冶了其情操,通过这些文体活动不仅是对法官身心的一次解放,将其从繁忙的执法办案活动中解脱出来,释放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体活动发展了法官的业余爱好与兴趣,让其能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培养高尚的生活情操而不是整天沉迷于声色犬马、纸醉金迷的应酬与交际活动中。笔者相信,只要切实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舍得在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中投入,认真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和扎实开展而不是走过场、走形式,人民法院必将迎来意外的惊喜和收获,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能从中受益良多,获得更多的能力、方法亦包括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新认识。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