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刑事案件之九
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
2017-01-06 09:5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利用计算机删除、修改他人高考志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卢建平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某所犯之罪的处刑并不重,之所以入选,是因为此类犯罪与网络信息技术相关,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具有普遍性和新颖性。说其普遍,是因为在网络全覆盖的当今,网络犯罪正在逐步替代现实世界的犯罪,总体呈现迅速上升和蔓延的势头,且犯罪人的年龄趋于低龄化,对信息网络安全、公民权利自由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严峻挑战。说其新颖,是因为本案的犯罪手段具有高技术的特征,犯罪人利用计算机对教育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中存储的考生高考志愿进行删除、修改,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由本案的法律适用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而本案权利受损的真正受害人是多名考生,犯罪对象应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高考志愿,这些信息事实上决定着相关当事人的命运。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民法典总则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中的一大难题。信息时代,个人数据不仅关乎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更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其立法保护应该更加严密精准。同时,该案也提醒收集、使用、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组织应该严格履行保护职责,警醒全体公民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即将生效的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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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