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法文化解读”专栏
何勤华:发掘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资源
2017-01-06 15:14: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教授 何勤华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资源,十分丰厚。2016年,《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的“法文化解读”专栏,在发掘这一资源,总结、梳理、传承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神、制度和理念方面,倾注了大量心智,推出了多篇内涵丰富、材料扎实、观点鲜明、史论相融、文笔优美的作品。如孙季萍的“砺士节 明廉耻:‘刑不上大夫’解读”,刘利、孙长江的“凌云健笔气如虹:古代判词的艺术之美”,胡兴东的“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形成的法文化语境”,刘利的“笔透纸背 力能扛鼎——论古代判词的逻辑及理由”,沈玮玮的“再说皋陶: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切入”等。

    细读上述作品,我们会感受到其具有如下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论之有据,材料比较扎实。如沈玮玮在“再说皋陶: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切入”一文中,则从中国新石器末期的龙山文化时代入笔,以大量的文献史料,阐述了东夷部落皋陶对中国国家建立、法律形成时的立法和司法贡献,南方蚩尤部落发明劓、刵、椓、黥、杀五种肉刑对中国古代五刑体系形成的影响。第二,独立思考,不乏创新之见。如孙季萍在其“砺士节 明廉耻:‘刑不上大夫’解读”一文中,对“刑不上大夫”的内涵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强调“刑不上大夫”重在“励士节”,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我们以前对这一中国古代法律原则的误读。胡兴东在自己文章中对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形成中的各项法文化要素的肯定,刘利、孙长江在其文章中对中国古代判词毫无吝啬的称赞和颂扬,对我们合理评价和科学传承中国传统司法文化都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第三,文笔优美,说理比较透彻。纵览专栏各篇文章,不论是论述司马迁之“耻”、之“痛”,梳理先秦至宋代的案验、检验,阐述中国古代判词中的情、理、法与典故时的相融辉映,考证“夷”字的出现以及其变迁,等等,均丝丝入扣,读来趣味横生。此外,史论结合比较好、观点与材料运用比较自然,通俗易懂、驾驭文字能力比较强,等等,也是这些作品的优点和特色。

    当然,专栏中推出的作品,也有一些可以商榷和改进的地方。如在历史观方面,我们不能为了拔高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中的某些理念、原则和制度,而忽视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如“刑不上大夫”有一种对士大夫的温情和让其知耻、自律、自尊等作用,但毕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法治原则是相悖的,这个道理如何说、如何说清,需要谨慎;又如,在材料的选择上,为了突出中国古代判词的言简意赅,作者举了一些优秀的判词,这非常好。但与其对照的,却选了英文译文中或者现代中文中并不是最优秀的作品,这样比较下来,不免误读了其他民族的文化。再如,我们一味颂扬西方的法和法学固然不对,但现在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而贬低西方近现代法的价值,也是不妥的,毕竟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每一个民族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法文化解读》专栏精彩片断回放

    凌云健笔气如虹:古代判词的艺术之美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7日第五版 作者 刘利 孙长江)

    我们应该有一种文化自信、传统自信和道路自信,不能一味地搞“法的移植”, 更应该注重“法的继承”。回过头来,从古代判词这一“母体”中吸收营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能偏食,才能茁壮成长。否则失去了根基的中华法学,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越走越窄,甚至陷入南橘北枳的尴尬境地。

    我们应当根据汉语特性,参照古代判词,对西化的长句予以后饰化处理、“小包装”处理,加工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精神产品。既符合中华法学的优良传统,又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这样的裁判文书才能深入人心,行之久远。

    砺士节 明廉耻:“刑不上大夫”解读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3日第五版 作者 孙季萍)

    士大夫阶层肩负着如此重要的政治和文化使命,这个群体的自身形象便格外重要。一方面,“君子不重则不威”,在伦理型、权威型政治中,一个缺少人格魅力,甚至德行有亏,不知自耻、自重的人,无法胜任“表率天下”“为民父母”的角色;另一方面,一个代君主发号施令,为天下人所信赖和服从的群体,如当中的一员在众人面前受刑被辱,尊严尽失,这个群体及其所代表的朝廷威严也将大打折扣。所以,“刑不上大夫”应理解为基于以上考虑而提出的一项砥砺臣节的法律原则,它提醒士大夫们修身正己,明礼知耻。士大夫有耻,则天下皆知耻。

    笔透纸背 力能扛鼎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9日第五版 作者 刘利)

    我国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典故”。典故,是一个民族集体记忆的积淀。而大量用典,则是古代判词说理的一大特色。利用典故所特有的历史文化“势能”和民族心理定式,形成了巨大的说服力,使得裁判结果更加容易接受。当然,用典过多,会有“掉书袋”之嫌,让普通民众读起来费解。但用之得当,则有以少胜多之妙。

    我国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道德。与西方法学乃至当代法学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将二者割裂开来不同,古代判词在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使人“不敢为非”这一基准线上进一步拔高,更看重法律的教化功能,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层面的要求。

    古代判词的说理诉诸于文化。“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悠久的传统文化不仅为中华法系提供了源头活水,更为古代判词这一“航母”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再说皋陶: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切入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4日第五版 作者 沈玮玮)

    作为最高法官的皋陶,利用客观和外在的神性来裁决疑难案件,实质是解决难办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皋陶和獬豸的“审判组合”在决狱时分工明确:事实判断完全委付于獬豸,皋陶只作法律判断,这就意味着皋陶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司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同时,皋陶作为最高法官在释法决疑,也意味着通过司法来解释法律的权限一开始就是由最高法官掌管的,这应该可以看作中国的司法解释权一直由最高法院所保有的最早渊源。

    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8日第五版 作者 孙季萍)

    唐代婚姻,其缔结难,其散也不易,诚是。而所有婚姻解除条件与程序的设置,都意在表达其时人们对婚姻之事的敬谨、恭慎之心。唐代婚姻解除的礼法制度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婚姻,需要当事者理性真诚以待。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并非简单的男女个体行为,它关乎家庭、家族,以及由婚姻而衍生出的一切社会关系,关乎风俗人心,天下治乱,夫妻之道贵在和、久、通:夫妻相谐,同甘共苦;孝养父母,和睦亲族;延续子嗣,祖先有祀——透过唐代婚姻解除的礼法制度,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对婚姻的美好期待,其中的意蕴,值得今人深思。

    (摘编 林淼)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