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古事今说”栏目
闫晓君:人事有代谢 古今理不殊
2017-01-06 16:0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闫晓君
 

    岁末寒冬,雾霾四塞,躲避无计,终日蜗居,读书看报成了午后南窗下的一种自遣。《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版面的“古事今说”栏目,读来兴味隽永,俨然冬日的一缕阳光,破闷驱霾。

    “古事”者,故事也,也就是讲历史故事,从历史文献中找出一些与法律、与司法有关的典型故事。但并非单纯为了讲故事,从“古事”引申阐明一个道理,振聋发聩,治身资政。

    “理”从“事”出,以古鉴今,是谓“今说”。反之亦然,理从古至今并无不同,“古事”又成为“今说”最好的解释和例证。

    “古事今说”的著述方式,实际上也是国人最易接受的方式,道理再深奥,不如见诸行事之亲切,古人著述常用,如《庄子》《列子》《说苑》《淮南子》《韩诗外传》《吕氏春秋》等,往往将哲理寓于故事中,其中的“微言大义”比板着脸一本正经地论述更容易让人接受和折服。

    道理要说得透,“古事”本身要选得典型,具有启发意义。如古人讲司法为民而不能扰民,法官恵民护民爱民,典型莫过于西周召公,其巡行民间,于甘棠树下听讼,百姓感激,遂有《甘棠》之诗。睹树思人,百姓对甘棠树“勿翦勿伐”,因为“召公憩之”。

    作者左连璧在《“就路决焉”赞》讲了南朝萧梁任昉的故事:“在郡不事边幅,率然曳杖,徒行邑郭。人通辞讼者,就路决焉。”就是说,任昉在任新安太守时亲民爱民,不摆架子,不高高在上,常常“曳杖”巡游民间,百姓有争讼的就在路边即时决断。此种亲民作风远追召公甘棠之遗风,近启陕甘宁边区之马锡武审判。

    讲“古事”是为了“今说”,是古事背后的人生哲理。法官作为执法者,应“行不逾矩”,做守法的模范。《法官的规矩意识》讲了曾子易箦的故事:曾子临终,僭用了季孙氏赠送的“大夫之箦”,执烛的童仆说:“好漂亮光滑的席子,是大夫用的垫席吧?”

    曾子听到,猛然惊醒,极为不安,要求“易箦”。众人认为病危之际不宜移动,希望待到第二日再换。曾子说:你们爱我还不如那个童仆。“君子之爱人也以德行,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

    易箦之事虽细微,理却显明。什么是“君子之爱”,什么是“小人之爱”,什么是真爱,什么是实害。姑息迁是“小人之爱”,爱之却适以害之;以德义相砥砺是“君子之爱”,爱之深而责之切,是真爱。被责者应“闻过则喜”,明白责之切者是爱之真。

    从“古事”中可以汲取古人的智慧。坚持司法的原则性,也应讲求审判的艺术和技巧。《敢于担当巧办案》讲了唐代张允济办案的故事:张允济任武阳令时,邻县有人牵母牛依居岳家八九年,母牛生产牛犊十余头;等到归宗另居时,岳家不与。邻县官吏苦于没有证据,束手无策。

    事主告到武阳县,张允济令手下绑缚牛主,以衣衫蒙头,带到岳家村中,说是盗牛贼指认盗赃,村中养牛之家须说清牛的来历。岳家不知缘故,说自家的牛是女婿家的牛。张允济揭去所蒙衣衫:“此即女婿,可以牛归之。”

    此案审断得如此巧妙,是通过营造一种特殊场景,让当事人不得不讲出实情。面对疑狱,张允济并未束手无策,也没有鲁莽行事,一味刑求。

    古人折狱,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学习古人,学其精神,学其束身改过之道,有些还应引以为戒,如《法官的才气与正气》讲了邓析教唆词讼的故事,让人们感觉其才虽高,其心可诛,从而提出法官除了应有精湛的专业素养,更应有一身正气,否则会沦为“才胜德”之小人。

    《古事今说》能吸引人的眼球,标题也应不落俗套,也应是文中的点睛之笔。《法官的“肥”与“瘦”》用唐玄宗“朕肥天下瘦”的典故,形象说明法官与群众、勤政与怠政的关系,实际上标题已经揭示了主旨。
 
    《古事今说》专栏精彩片断回放

    让法律离人们更近些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2日第六版 作者 仇慎齐)

    据明冯梦龙《智囊补·上智·鞠真卿》记载,宋朝鞠真卿主管润州时,发现这里的民风彪悍,“其俗好斗殴”,为一点小事即动手打架,因此,每每酿成流血事件。

    为了制止这种情况,鞠真卿在处理打架的案件时,除了惩罚打架者的本罪外,还判决规定:先出手的人要出钱赔偿给后出手的人,也就是“先殴者出钱与后应者”。

    判决一下,可谓立竿见影,“小人靳财,兼以不愤输钱於敌。其后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也就是,这些打架的小人都比较吝啬钱财,自然不愿意出钱给对方。其后,他们虽然有时因小事终日纷争吵闹,却也只是互相瞪视着对方,谁也不敢先出手打人。“斗殴之风日渐消也”,斗殴之风也就逐渐消失了。

    什么是法律?判决就是法律。这是因为,就法律的效用而言,人们认识法律,往往并不是通过僵死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法官的司法行为来体现的。一定意义上说,判决是什么,法律也就是什么。

    哀矝有度 法大于情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8日第六版 作者 朱会良)

    法律执行时并不意味着法不容情。《书·吕刑》记载:“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晋朝傅玄在《傅子·法刑》亦载:“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哀矜之心至也。”我国在汉朝便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原则。因此,深究法律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就是要保护道德正义、善序良俗,就是要保护全社会认可的人之常情,于是就出现了法律。故而,法律中既包含了对受害人的同情之心,也包含了对罪犯的悲悯情怀。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古希腊的柏拉图提出了“法律真理的客观性应包含善之理念”的著名论断,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斯也指出,“法律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门艺术。”作为法官,以法载道,不但要具备坚定忠诚的政治素养,同时还须具备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勤勉创新的管理素养,因为法律虽是僵硬的条例,但法官在整个司法过程需要体现人之常情、法的温度。

    法官的“肥”与“瘦”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日第六版 作者 周宏 )

    在唐玄宗时期,一个叫韩休的宰相,为人正直,办事认真,敢对皇帝犯颜进谏。有一次,玄宗在宫中和众妃嫔尽情地玩乐时,忽然接到韩休指责其奢靡享受的严厉谏议书。玄宗看完后,情绪没了,便命令众人撤去宴席,自己也闷闷不乐地回到了后宫。

    正当玄宗揽镜自照时,左右便奉承其说:“自从韩休当上了宰相之后,皇上您瘦多了。韩宰相也太严厉了,您为什么不把他撤掉呢?”可玄宗说:“我虽然瘦去许多,但天下却肥了不少。”

    “肥”与“瘦”二字,之于统治者,那就是怠政和勤政,之于老百姓,则是幸福与祸乱。对于法官而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是要在数十年的法官生涯中,都能够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导向,慎终如始地办理好每一个案件,持之以恒做精、做细、做实司法产品。那么,法官又当如何以自己的“瘦”换取群众的“肥”呢?

    郭躬办案的启示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6日第六版 作者 左连璧)

    郭躬,东汉官吏,从小就跟从父亲郭弘钻研法律,公元67年前后,奉车都尉窦固率兵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做他的副将。秦彭带兵驻扎在另外的地方,有时不经请示就依规杀人,窦固上奏皇帝说秦彭专权,擅自杀人,请求诛杀秦彭。汉明帝于是请公卿朝臣评判秦彭的罪行。

    郭躬说:“校尉要一律受制于主将,那是说校尉与主将驻扎在一起,今秦彭另率一支军队驻扎于别处,和这有些不同,军情很紧迫如人的呼吸一般,有时不容许事先禀告主将后再作处置。况且按汉朝制度,棨戟就是斧钺,这样,秦彭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有罪。”皇上听从了郭躬的意见。

    曾子说,在上位的人不依规矩行事,百姓的心早就涣散了;你假若能审出罪犯受屈犯法的真情,就应该可怜、同情他们,不要因为明察而自鸣得意啊。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有宽恕之心,才能公平断案。郭躬就是这样的人,能够设身处地的体谅他人,宽厚仁爱,能够透过事物的现象探求真实的情况,忠诚尽职。南宋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也将评价郭躬办案的两句话“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奉为经典,在其他案件中多次引用。

    (摘编 李绍华)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