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近代法律家”栏目
江照信:近代法律家与中国司法新传统
2017-01-06 16:08: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江照信
 

    新年伊始,人们或许仍在从各自的角度思考过去一年的得失。就《近代法律家》这一栏目而言,若读者诸君并没有因阅读而产生任何或得或失的感觉,则意味着编辑、作者的辛苦努力就要付之东流了。若有人阅读过去一年12篇稿件中任何的部分,因而产生对这一主题的好奇心,并借以思考我们当下所遇到的问题,或者继而去思考未来司法改革可以从阅读中获得助益,那么,我们这个栏目创办的目的就可以认为是初步圆满实现了。为了让我们既有的读者以及未来可能的读者更加明确了解这个栏目创办的意义,我从两个方面来作出阐述,即如何从整体上认识“近代”法律史,以及由“近代法律家”所创生的中国司法新传统。

    首先,中国“近代”法律史作为中国现代法律的形成时期,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相应地,法律史是以人物而不仅仅以制度与文本为中心,其中处于不同历史情境的人物养成一系列的问题意识,并付诸于思想与运动,才可以形成法律的进程。看待“近代”法律史尤其应当以人物为中心。因此,我们理解近代司法应当偏重其历史的情境、整体性与连续性。我们阅读近代法律史不可纯以时间为界限划分司法进程的时段,相反,我们应该尝试以人物为中心思考司法的发展进程,并阐释其中的意义。

    事实上,清末十年(1902年—1911年)修律史,与民国近四十年变法史(1912年—1949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进路,约略言之,即存在着“中外一律”与“古今求同”的基本理念与境界差异。中外一律为表,古今求同为里,一表一里才是二十世纪前五十年中国法律史的整体特征。由人物看传统与当下,理解变迁与转型便会有一个可靠的历史视角。“近代法律家”栏目创办之由来即是首先基于这种法律史的观念,栏目作者细致的考证与解释也正是为了支持这一理念。

    其次,从去年的篇章中,读者诸君已经看到由沈家本到蔡枢衡,近代法律家不仅仅在于中国法律转型过程中承担着立法者或者法官的角色,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中实际承担着多元的角色。近代法律家的这种多重角色与视角,无疑会促使法制转型中的知识流动与制度创新,最终会有利于中国作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建构。近代法律家的超卓品质相应令近代司法,无论在制度创新还是在制度实践方面,都表现出可供后人镜鉴的智慧、成就与品格。中国司法新传统由是而始,终始端赖于人物。

    我们都知道,戊戌变法、立宪运动、辛亥革命是清末连续发生的历史事件。在对法律的影响方面而言,清末后两次运动,并非辛亥革命取代立宪运动,而是辛亥革命促使立宪运动进入司法界,从而奠定民国法律发展进程。进入民国,辛亥革命退出司法,而立宪运动在清末修律完成之后,力量保全在司法界并推动民初变法。大致而言,民初二十年,司法史表现为由立宪运动主导的变法历程。辛亥革命对于民国法律进程能够具有持续的影响,只是在三十年代进入居正司法时期后才是可能的。

    中国近代法律转型中的司法进程有了可以理解的三个阶段:清末修律(以沈家本为中心)、民初变法(以梁启超为领袖)、法律民族化运动(以居正为核心人物)。因此,修律、立宪、革命成为了中国司法新传统产生的推动力,修律人物、立宪人物与革命人物分别为司法新传统的形成带来活力。《近代法律家》栏目此后将继续致力于发现司法新传统的活力所在,并促进民众对于近代法律家的认知,由此继续思考当下与历史的联系,最终并有助于中国法治变革的未来。

    《近代法律家》专栏精彩片断回放

    吴经熊:坐在审判席上的“所罗门王”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8日第五版 作者 邹亚莎)

    1927年,吴经熊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推事。他谨守法官职责,并运用其法学理论公正审判。在特瓦雷聚众赌博一案中,特瓦雷以轮盘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辩护律师提出,这种赌博方式在立法时还未出现,超出了立法者的视野,因此不能为罪。吴经熊批评“原意论”的解释方法,认为立法旨意为禁止赌博,赌博这类的概括性概念需以“法律进化观”进行解释,因而判令罪名成立。在审判加西亚案时,被告律师威胁说,如果其判决对外国人过于苛刻,便会延迟治外法权的取消。吴经熊说:“你的论点,我们可以说是政治论点,既不恰当,也与本案无关。法律是本法庭的唯一偶像,而不是治外法权的归还或取消。”媒体称赞他是坐在审判席上的所罗门王。

    伍延芳:大律师以法争权的风采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0日第五版 作者 沈玮玮)

    1886年秋,中国水兵在日本长崎维修舰船期间,遭日本巡捕挑衅,发生了兵捕互斗事件,双方都有伤亡。时任洋务委员并协理外交事务的伍廷芳,以国际法知识应对外交事务,为化解纷争提出了4项策略:1.该案由两国派员会审;2.交由两国使节或政府来共同审理;3.延请友邦谙悉多国刑事法律的大员调处;4.如上述方案不采纳,则中日断交。4个方略层层递进,既符合国际法的惯例,又能确保大清掌握主动权,可谓进退自如。又如,李鸿章幕僚的盛宣怀,当时准备统一中外税率,但为优待华商特准减税两成。伍廷芳敏锐地指出,对华商的优待只能通过政府补贴为之,否则列强可以片面最惠国待遇要求共享这一优惠。这正是他深厚的国际法功底所展现的未雨绸缪。

    顾维均:用法理捍卫国家利益的法学大家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4日第五版 作者 孙慧娟)

    1918年11月11日,巴黎和会召开。在这场由列强主导的国际分赃会议上,顾维钧舌战群雄。在与日本代表牧野的论辩中,他牢牢掌握了主动权,“若竟割让中国人天赋之权利以为酬报,由此再酿日后纷争之种子,不但中国之不幸,也是世界之不幸。

    中国全权深信和会于德国在山东租地及他项权利之处置,必能重视我中国之政治独立及领土之上权利”,他的发言震撼人心,引起强烈反响,令日本代表窘迫,美、英、法三国巨头纷纷向顾维钧称贺。顾维钧辩论成功,一时使国际舆论倒向中国,暂时扭转了中国的被动局面。

    这种结果是由顾维钧强烈的民族意识、非凡的胆识以及高超的法律智慧决定的:即用法理来捍卫我国主权。

    梁启超:开启民智的一代法学大师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30日第五版 作者 孙慧娟)

    民国时期,传统的“人治”的观念逐渐被“法治”理念所代替。所谓法治理念即强调社会应依法治理,全社会信奉法律并自觉按照法律办事。在礼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二十世纪初期,中国要完成这样的法治理想又何尝容易?用法治理念指导下描绘或构建法治社会模式的动机及行为取向的任务就落在法学家的肩上。在历史大转折的时期,对于中国法律进程的走向有两种派别,第一种是保守派,主张继续沿着“老祖宗”的道路发展;第二种是革新派,即全盘否定中学,主张用西学代替中学。殊不知,法治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土壤,只有深谙我国传统律学,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自信,才能不卑不亢地站在世界的角度,以西方开拓独立的民主精神正确看待我国传统律学,才能走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法治发展之路。梁启超先生之所以在我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的地位,就在于他对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有高度的自信,同时他又没有盲目地沉醉于大中国的梦想中,他吸取了西方法学家的民主独立精神,用西学去改造中学,从而试图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的法治道路。他接续旧学,改造旧学、独立自主,

    开拓新学,同时,他还是宪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摘编 张国香)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