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二
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7-01-07 09:44: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杨立新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近几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虽然经过治理,但直到今天,大气污染环境也没有明显好转。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工业快速发展而不顾及对大气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在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避法律的监督,这才是形成严重雾霾天气的祸根。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依法对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振华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严重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仅是对污染行为人作出的民法制裁,也是对大气污染特别是治理雾霾天气采取的有效法律措施。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依照国家法律,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被告判决其承担巨额的赔偿金,用于修复大气环境,真的是大快人心。通过该案,我们也希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起诉权的单位,能够积极工作,发现对大气污染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都能够提起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这样的诉讼中,判决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承担治理大气环境的民事责任,并坚持下去,相信大气污染造成的雾霾天气就一定会有明显的减少,还人民以蓝天、白云、月亮和星星。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