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四
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
2017-01-07 10:00: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男女再婚后购买他人卵子,由男方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生育一对龙凤胎。男方因病离世后,其父母与女方为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龙凤胎由祖父母监护。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杨立新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案是对代孕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属法律关系认定的第一案。该案问题在法律上的复杂性,首先在于卫生部门的行政规章禁止代孕生育子女,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方法能够为女方不能生育子女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不过,在本案中并不涉及代孕是否合法问题,而在于确认已经通过代孕方法生育的子女与母方的亲属关系。毫无疑问,母方既没有自己提供卵子,也没有由自己的身体孕育,在生理上与代孕所生的子女毫无血缘关系。但问题是,通过代孕生育子女是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因而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婚生子女关系,决定代孕的双方,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非如此不能保护现实的亲属关系。与自己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在其子去世后,否认代孕子女母亲的血缘关系,试图以自然的血缘关系来否定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维护通过代孕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婚生子女关系,保护母方的亲权不受侵害。当然,本案即使驳回了原告也就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的诉讼请求,也仍然没有破坏现有的亲属关系,他们仍然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享有近亲属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