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五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案
2017-01-07 10:05: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卫国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案的判决,在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宣示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体现了民事审判彰显社会价值、醇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名誉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因其品德、才能和贡献所获得的正面评价,“身后留名”是社会对德清行正者的持久敬重。荣誉是一个人因其突出事迹或特殊贡献获得的表彰与褒奖,“名垂青史”更是社会对功高德重者的长久缅怀。荣誉权以及与荣誉相联系的名誉权,既包含着权利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利益,也包含着社会价值和公共秩序。学者在发布史实考证时,对所涉人物的荣誉和名誉负有尊重义务,不可滥用学术自由,以缺乏充分根据和严谨论证的质疑对其进行贬损与丑化,更不得任意侮辱和诋毁。这不仅是法理,也是公理。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