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九
最高法院再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2017-01-07 10:1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

    姜明安点评:

(北京大学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就“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作出的再审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其一,确立了商标行政争议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权利主张人所称的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权利主张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权利主张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其二,为人民法院在商标争议案行政审判中如何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提供了范例。在解决本案涉及的在先姓名权与注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时,提出应“平衡在先姓名权人与商标权人的利益。既不能由于争议商标中使用或包含有仅为部分人所知悉或临时性使用的自然人‘姓名’,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该自然人的姓名权;也不能如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主张的那样,以自然人主张的‘姓名’与该自然人形成‘唯一’对应为前提,对自然人主张姓名权的保护提出过苛的标准”。其三,为人民法院在商标争议案行政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范例。该判例通过全面和逻辑严谨地分析本案商标注册人的注册行为,揭示其主观动机的非诚信性:其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却不与其协商和取得其授权,擅自注册大量与之密切相关的商标,企图不付出成本却取得由再审申请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