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十
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2017-01-07 10:20: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京市民顾某认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判决撤销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划分。2015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明安点评:

(北京大学教授)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三。其一,行政诉讼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被告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合法性问题,一是“就近入学”问题,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的问题。但“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而是要与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综合考虑。“广泛听取意见”的“广泛”,不一定及于每个相对人,行政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行政裁量的合理性问题作出判决。其二,行政审判应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虽然不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但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视为违法而予以撤销或变更。本案原告户籍地与就学学校1.29公里的实际距离虽然不合理,但构不成明显不当,故法院难以撤销。其三,人民法院对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应有所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对于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不能无所作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也可如本判例所做的那样,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向行政机关指出:“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