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司法政策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7-01-08 09:37: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公布时间: 2016年2月22日(见2016年2月24日人民法院报三版)

    上榜标签: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

    内容导引:《解释》共22条,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旨在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

    刘凯湘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解释》明确规定因不动产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赠与和抵押等产生的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二是排除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效力,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三是《解释》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实际取得占有,即使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不得以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对抗受让人。四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可以说,《解释》不仅解决了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而且对于物权法学理的发展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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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