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为手段实施敲诈 敲诈未果后隐匿财物如何定性
2017-01-13 10:16:13 | 来源:抚州法院 | 作者:傅晓晖
  【案情】

   被告人刘某多次到工地秘密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进行藏匿,然后以毁坏或丢弃该电脑主板为威胁内容,迫使被害人交出较少于被窃电脑主板的价款。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在某工地盗取一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将主板藏匿在案发现场附近。后因被害人没有联络被告人刘某,刘某遂再次到案发地,将价值人民币26077元的主板带回其住所。

  【分歧】

   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挖掘机控制器及主板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要利用控制器及主板要挟车主用钱赎回,而不是将控制器及主板占为己有、毁坏或者丢弃。盗窃挖掘机控制器及主板是手段,目的在于勒索财物,而不是占有挖掘机控制器及主板卖钱。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挖机配件,敲诈未果后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构成要件来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而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见,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在主观要件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敲诈勒索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强索他人财物,而盗窃罪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未联系的情况下,主观意图变成:将挖掘机主板占为己有,以便作价卖出。

   第二,从犯意转化角度来看。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他人挖机电脑主板配件后将其隐匿于当地,并留下勒索内容和联系方式,其主观故意表现为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获取钱物。但因被害人未理会被告人的威胁勒索而使其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的犯意落空。之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发生转变,将具有较高价值的“威胁之物”直接占为己有,属于在上一敲诈勒索行为未完成的情况下,另行实施了盗窃行为。

   综上,被告人刘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