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法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两男子用作弊器帮人通过驾考获刑
2017-01-14 10:58: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方芳 赵婷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两名被告人通过考试作弊器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考生通过考试,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孙某违法所得4000元,朱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两人服从一审判决。

  1990年出生的孙某和1987年出生的朱某,都是江苏省宝应县人。孙某在网上购买了对讲机、微型耳麦、接收器、微型摄像头等考试作弊设备多套,联系了朱某和华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3月20日携带考试作弊设备一起来到舒城,对外宣称考试作弊器能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通过考试,考试通过后再收取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期间,孙某教会朱某穿戴作弊设备及使用方法,后让朱某帮助作弊考生穿戴微型耳麦、接收器、微型摄像头等作弊设备并传授使用方法,孙某负责将试卷答案通过微型耳麦传递给考场内的作弊考生。

  同年3月21日至23日,孙某、朱某与华某分别组织方某、朱某甲、朱某乙等数名考生到科目一考场、科目三考场考试作弊,其中考生朱某甲、朱某乙通过作弊方法通过考试后,均交纳了3000元费用。

  同年3月23日上午,在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因考生方某在现场作弊被查获,孙某通过微型耳麦通知携带作弊器的其他考生迅速撤离考场。当日下午,两人与华某再次组织作弊考生汪某、何某来到考试现场参加考试,尚未进入考场即被工作人员查获,华某与孙某逃离现场。朱某经口头传唤至舒城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同年3月31日,孙某在无锡市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朱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作弊,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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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弊入刑”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按照2015年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才可能被处以刑罚,而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只有十几种,常见的有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教师资格、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