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亟待解决
2017-01-17 14:23:0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

  然而,“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痼疾。

  近年来,海南省作为旅游大省,由于地缘关系,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大,涉政府机关、房地产遗留积案多,各部门联动不足等,常常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重障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何跃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19个“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海南法院针对全省“执行难”的特点、类型及其产生原因,不断推出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全程信息化、执行举措高效化、执行队伍职业化,拉开一场“全民总动员”的攻坚战,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但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损害政府形象、侵蚀司法公信力问题亟待解决。

  涉政府机关“执行难”原因复杂

  1997年,澄迈县政府给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颁发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岛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澄迈县国土局又将该土地出让给另外两家公司并颁证。2007年,此片归属海口管理后又换发新证。

  同一块土地,出让两次。自2002年以来,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均判澄迈县政府、县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

  2013年5月7日,海南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澄迈县人民政府和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华琦公司换发上述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国土局已于2007年将涉案的土地移交给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国土局行政管理。海南省高院据此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国土局列为协助执行义务人,裁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换发上述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们至今都没有拿到换发的新的土地证。”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负责人王琦说。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锋表示,“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而涉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涉政府机关“执行难”案件纠纷形成原因复杂、被执行主体比较特殊、案件执行难度较大。随着行政案件不断增多,因牵涉到政策、管理、经费、机制等多方面因素,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损害政府形象,侵蚀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破解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亟待需要统筹和追责。”青锋称,现行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涉政府案件执行有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执行义务或者执行职责,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加以追责。新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执行进行监督,法院也可以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如果下级政府没有执行,可以追加上级政府执行等。

  何跃飞表示,去年以来,由于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尊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既判力的自觉性大大提高。目前,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明显减少,历史积案得到一定程度的消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房地产领域遗留积案难执行

  2015年,陕西省西安市的王女士及几个朋友与海南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协议》,预订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在签订协议后,王女士等人按对方要求缴付了20万元借款,并约定该款及利息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对方则在两年内归还本息。

  “签协议时,我们看中二楼一套房屋。但同年6月,开发商却说二楼没房了,要求换房。”王女士说,她们要求对方退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不同意。经两级法院审理,借款已经过期,但开发商至今未退还。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纠纷亦大幅增加。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后反悔、业主购房后因房贷政策发生变化想毁约等情形时有出现。

  对此,海南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挑战,房地产领域案件不断上升。仅2010年,海南法院共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3185件,同比上升40.49%,标的额20.03亿元。

  “由于实施房地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往往牵涉到很多政策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造成房地产案件执行措施存在滞后和阻碍。”何跃飞表示,查封后又因为特殊的土地房产政策难于交易变现,又无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可作依据,导致房地产案在执行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遗留一些历史积案。

  “近年来,海南法院‘执行难’还主要体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动’三个方面。”何跃飞说,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采取各种手段拖延。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还会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有的公司办公地还与注册地不一致,难以找到被执行人。

  另外,法院即便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其财产登记在亲属、朋友等名下,被执行人、案外人可能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从而拖延执行。而且评估拍卖周期过长,没有快速变现的新机制。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社会诚信不足挑战执行工作

  海南法院“执行难”案件还有哪些类型?对此,何跃飞分析说,第一类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风险意识不强,打赢官司后,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掌控不足,一味依赖法院查找和处置财产。其次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房地产纠纷案,产权复杂、登记混乱,难以处置。

  在海南,有些农村地区还比较贫穷,争水争地打架斗殴时有发生,涉及这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虽然不大,但由于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有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关于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何跃飞说,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负担。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并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反映出来。目前,全社会没有建立遵纪守法、诚实为荣的共识与氛围,这是一个公共道德建设问题。”针对“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何跃飞如此表示。

  何跃飞称,当前,由于社会经济总体发展不平衡,一般情况下,手里有钱就大方,没钱就小气。一旦被执行人处于“没钱”状态,便会增加执行成本。

  “目前,我们除了与银行建立了适时查控机制外,对不动产处置及被执行人惩戒还停留在纸上,信息共享机制不畅。”何跃飞说,执行的手段还比较单一,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解决力度不够,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执行效率。还有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此外,执行装备投入不够、信息化水平不高、未建立起专业化警务保障队伍等,也制约了法院执行工作。海南省作为旅游大省,由于地缘关系,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大,更加大了执行难度。

  “执行难”还需社会协同解决

  何跃飞说,为了实现源头治理,根治“执行难”,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海南省高院推出执行工作“四化”举措,实现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全程信息化、执行举措高效化、执行队伍职业化。

  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海南等19个执行基础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对此,海南省高院及时制定海南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纲要》与《实施方案》,出台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等24项措施。

  对此,海南法院推动投资建设海南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执行案件全程网上运行管理、执行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并运用执行单兵系统与无人机协同作战,远程实时可视指挥,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何跃飞表示,海南省法院还充分运用强制手段严厉打击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深入推进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还实行执行审判权、审查权、实施权分离,引入陪执员制度,建立执行警务队伍,力争在两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真正做到让案件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有更多获得感。

  何跃飞还称,破解“执行难”不能由法院唱“独角戏”,必须“全民总动员”,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治理,实现法院执行力量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