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可嘉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顺利执结案件
2017-01-24 21:42:1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年仅6岁的张可嘉在辅导班学习舞蹈,在一次练习后下腰动作时蹲倒,下肢疼痛无力,难以站立,经医院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脊髓二级伤残,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2)东少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决朱红梅与李文才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2615.54元。

   案件判决后,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张可嘉及其代理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赔付6152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金融机构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产。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投放在县中心的一处电子屏幕上,每天滚动播出。因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被执行人倍感惩戒压力,2016年6月15日,两被执行人来到法院,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房产过户于张可嘉父亲名下,另外一次性给付现金30万元,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结果,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典型性。

 
责任编辑:吴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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