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平玩忽职守案
2017-02-13 19:28:4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安平在任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被告人周某甲及开发商周某癸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2.67亩建房的行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从而导致违法占地建房成为事实,相关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复垦。

  【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安平在担任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开发商周某癸、被告人周某甲违法建设的行为未能及时上报制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周安平能够当庭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建设行为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置若罔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类纵容违法建设的行为,既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又给守法者造成了误导,形成了违法建设的“攀比”效应。被告人周安平疏于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