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自燃烧毁隔壁宝马 业主起诉物业赔百万
2017-02-15 10:35: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正钦
  刘某、李某系某小区居民,其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奔驰发生自燃烧毁了自己停在旁边的宝马。刘某、李某认为喷淋系统未能正常启动导致宝马被烧毁,故将某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宝马车的损失118000元。近日,顺义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宝马小轿车灭失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刘某、李某诉称:原告停放在地下车库的奔驰车发生自燃,并引燃了自家的另一辆宝马汽车。起火后,消防官兵抵达火灾现场,由于消防栓无水,消防官兵利用消防车调水之后才将火灾扑灭。车库内部四个带有烟感、温感系统的消防喷淋设备均未启用。消防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车库内轿车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上百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消防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使原告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宝马小轿车车辆灭失经济损失1118000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奔驰自燃烧毁了停放在旁边的宝马。因此宝马车毁损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马因火灾灭失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法院委托的评估单位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毁损宝马车的购置价为1118000元,但该车购买于五年之前,必然存在折旧,故法院认为对于宝马车灭失时的价值应当按照新车购置价扣除相应折旧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涉诉车库发生火灾时喷淋系统未启动一节,虽物业公司主张喷淋系统未启动事出有因,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喷淋系统确由物业公司管理维护,且喷淋系统属于消防系统的组成部分,事关消防安全,在喷淋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故物业公司对于涉诉车辆因火灾损毁存在一定责任。另,根据法院向消防队调查了解,事发当天小区消防栓有水,最终扑灭火灾就是使用消防栓内的水,故对于刘某、李某主张消防栓内没有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从奔驰车冒烟起火到火势明显时间非常短暂,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宝马小轿车灭失经济损失5万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